法理学纵横|为什么某些医疗责任保险不能支付?索赔期或可解决性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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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

索赔期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行使索赔权的时效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无效在实践中,医疗责任保险索赔的形式和索赔的起点条款没有明确界定,一般只有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实现。

期间,索赔系统存在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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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整费率和准备金,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的标准条款中采用了期限内索赔制度保险期内的索赔制度是指保险人对受害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责,无论引起索赔的事故何时发生,也无论保险是否续保。也就是说,赔偿金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保险公司考虑提出索赔的具体时间,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但是,一些医疗行为对人体有潜在和潜在的影响一方面,当医疗损害发生时,病人和医疗机构可能都不知道这种情况,因而无法要求赔偿;另一方面,从发现病人到提出索赔,时间可能跨越许多年,甚至远远超过追溯期。

同时,对于潜伏期长的患者,很难用患者自身的医学知识进行检测。虽然医疗机构有赔偿的可能,但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超出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和追溯期的保险责任此外,医疗案件的鉴定时间一般较长,仍有重复鉴定的可能,这使得医疗机构在索赔时间限制下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中间不续保的医疗机构会觉得他们已经付了保费,但不会得到补偿,从而降低了被保险人的积极性。

或可从“长尾”模式

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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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期为一年,追溯期为一年,并实行期限内索赔制度。具体条款中关于追溯期限的规定不明确,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有一定差距。考虑到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历史较短,经验有限,在医疗责任保险期间采用发生制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困难。

可以按照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做法延长索赔期限,或者在原索赔期限后增加一个报告期限,即被保险人有权支付额外的保险费以获得延长索赔期限的批文,如果索赔是在延长期限到期日的前一天提出的,保险公司仍应负责赔偿。新泽西医疗检查委员会要求医生购买最低保险额为100万元的单笔赔偿,累计限额为300万元,并延长报告期。否则,医生将根据州法律受到民事责任处罚。这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诊所和个体医生而言

中国保险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保险公司对不确定的风险有更大的抵抗力。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以医疗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的“长尾”模型。发达国家一般对妇产科和助产护士采用这种模式,责任期是从出生到成年。这种模式对于一些医疗纠纷的处理尤其重要,例如暂时难以评估赔偿金额的情况,例如发生新生儿输血错误但没有立即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

(文/黄学丹,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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