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2019:小心!微信集团说了这6个字,被判9个月!

张,一个19931岁的农民工,在微信上说了一个笑话,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请看一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一案。

一天晚上,张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的一个出租屋里玩微信。当他用“本·拉登”的头像和一个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民说,“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跟着这句话,发了一封“跟我一起加入伊斯兰国”每个人都没有回应,继续谈论其他话题。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依法传唤张,以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逮捕被告张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众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他的行为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罪行,应依法惩处。鉴于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犯罪记录,依法从轻处罚,但不能视为轻微处罚。

最后,法院判定张犯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鼓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是《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不是唯一的。该国其他地区的其他人也因散布极端言论而被捕。

北京王曼某在其QQ空间发布了一段包含暴力和恐怖的视频,引起了很多人的浏览、转发和评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为由,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牟林,一个来自山东临沂的24岁男子,通过微信传播了关于“轰炸天安门广场”的极端个人言论。由于这些言论涉嫌爆炸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牟林实施了五天的行政拘留。

通过以上案例,每个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传播极端言论会受到什么处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害公民的个人名誉或者侵害法人的商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投掷虚假炸药、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威胁放火、爆炸或投掷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

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1条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品、

投放虚假爆炸、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害、警报,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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