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因在上学高峰期猥亵儿童被判3年徒刑。

新京报(记者王伟)被告人杨天宇利用小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高的条件,多次故意摸女孩的胸部和臀部。今天上午(12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杨天宇有期徒刑三年。据了解,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在校期间发生的儿童性骚扰案件。

猥亵儿童罪

量刑现场法院提供了犯罪前杨天宇出生于1990年的照片。受害者王某、林某、潘某、连某均为海淀某小学高年级学生。2019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杨天宇利用被害人单独到校门口的机会,故意用手触摸王某的胸部、潘某,甚至摸其臀部。同年6月5日7时30分左右,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在受害者独自上学期间,故意用手摸林的胸部。那天,杨天宇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天宇利用小学出勤率高峰时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条件,在12岁以下女孩措手不及的情况下,故意多次触摸女孩的乳房和臀部,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杨天宇辩称不记得是否见过被害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过调查,所有四名受害者都能够描述杨天宇入侵尸体的详细过程,他们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反抗。

与此同时,校门外的监控录像也可以证明,杨天宇故意跟踪受害者,靠在受害者身上,摸了摸受害者的胸部或臀部,转身迅速离开。他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同于正常人。可以证明他不是无意中做的,他的主观意图是显而易见的,他的行为确实触及了许多受害者的隐私。因此,法院不会接受他的上述解释。辩护人认为,杨天宇不构成与猥亵儿童罪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会接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儿童罪、猥亵侵犯罪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对12岁以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未成年人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猥亵犯罪的;如果被告杨天宇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犯有强奸罪或猥亵罪,法院将依法严惩

199法院认为,被告杨天宇选择在拥挤的交通高峰时间实施猥亵行为,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来看,符合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公共猥亵行为的标准。然而,鉴于他的行为基本上在一两秒钟内完成,而且他用自己的身体掩盖和阻挡淫秽行为,监控录像还证实,当他犯下许多猥亵行为时,附近的人员都不知道他的犯罪行为。因此,仅考虑杨天宇犯罪的手段、特点和客观影响,他所犯的具体猥亵行为仍然是轻微的,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

但是,对杨天宇多次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针对特定群体的行为的综合评价表明,其实施的猥亵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达到了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评价被告人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因此,在“公共场所猥亵罪”被评定为定罪情节后,不应被评定为加重量刑情节。

最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杨天宇3年监禁判决后,被告向法院上诉。

校对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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