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3条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和公开的原则,并要求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其执法权力,不得滥用其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建议后15日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下落,离开监管场所的;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仍拒不改正治安管理处罚的;
(4)已被行政机关警告两次仍拒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未按要求提交病情复查,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因不履行义务丧失保证条件或被取消保证资格,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接受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