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多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和律师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实施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调查取证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13个单位和部门, 发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从今天起在全省民事诉讼中试行。

吉林律师

根据《意见》的规定,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证据时,经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授权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具体证据的法律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在审判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范围仅限于与被证明事实相关并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在执行阶段,适用范围仅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约能力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收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应当审查律师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调查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律师调查委托书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书面证据,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它也可以是电子数据、视听材料和其他证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只供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使用,经法定程序审查和质证后,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意见》还规定,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由发出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取证的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15天,期满后自动失效。持调查令取证的律师一般应由持调查令的两名律师共同进行,并主动向协助调查的单位出示律师的调查令和律师证明。

此外,针对持有调查委托书的律师滥用调查委托书、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条例》还强调依法追究相关律师和单位的法律责任,确保律师调查委托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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