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实质是规避现实危险,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当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处于危险之中,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规避时,有必要损害另一项较小的法律权利来保护较大的法律权利。那么,紧急情况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认定紧急行为呢?
199网友咨询:当乘公交车经过十字路口时,b骑自行车过马路。为了避开b,公共汽车司机c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避免人与车之间的碰撞。这就是c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吗?
湖南秦楠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答:
因紧急情况造成损害的,造成危险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赔偿。
应急措施采取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的,应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因此,除非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难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
2。客观地说,确实有危险正在发生。
3。作为最后手段的行为
4。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状态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免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其岗位和业务中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
律师付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持续危险并造成损害所必需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情况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关于避免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其岗位和业务中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
紧急避险有法律原因,因此可以免除责任。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是:
主观上是256以上
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自身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持续的危险。
客观上
它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不得不采取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它不仅对社会无害,而且对社会有益。
紧急行动造成的损害应小于避免的损害。
紧急行动造成的损害应小于避免的损害的原因是,受紧急行动保护的权益和受紧急行动损害的第三方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当两种利益保护大的利益,两种不利取小的利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益的法律行为因此,紧急避险保护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