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措施加强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 p >

◎在监督虚假民事诉讼中,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定性虚假诉讼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有效处罚。

▽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高发地区,增强案件意识,研究各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重点,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

通过专项培训和办案培训,组织各级民事检察人员研究讨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问题,全面提高民事检察人员发现和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频频发生,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逐步建立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监督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线索难以发现、查证过程困难等。笔者认为,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监督,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

准确描述了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虚假诉讼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诉讼是指通过虚拟诉讼主体和虚拟法律关系,恶意串通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非法侵害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认定虚假诉讼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有效处罚。

受案件类型的指导,并定义了监督的重点。从办案实践来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房地产交易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它主要发生在国家限制交易或有税收规定的地区,如房地产、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了规避国家行政法规,双方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利用法院判决实现所有权转移和避税的目的。二是损害合同领域外部利益的案件。双方相互勾结,通过伪造借据、合同等手段编造债权债务关系,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偿还“债务”,利用法院的生效判决实现财产转移和债务回避的目的,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财产利益。第三是损害私人借贷领域外来者利益的案例。民间借贷是虚假民事诉讼的高发领域,主要表现为双方虚拟债务,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实现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财产权益的目的。第四,损害外来人员利益的劳动关系领域的案件主要表现在一些管理不善、资产不足的企业编造劳动关系,以虚假劳动者的名义起诉企业支付工资,使真正的债权人难以获得偿还。第五,共同领域中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出现在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一方与他人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减少共有财产份额,损害他人的财产利益。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比较广泛,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高发区,增强对类似案件的认识,研究各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重点,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

拓宽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一是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努力解决发现线索的问题深入广泛宣传,以报纸、电视、网站和“两个微”为载体,通过集中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案件陈述等形式,宣传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增强社会意识,让更多人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外来人员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虚假民事诉讼线索。二是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相关部门特别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信息,加强与外部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便捷的信息检索和查询系统,定期联合研究和判断案件信息,最大限度地拓宽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渠道。三是加强内部合作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职务犯罪。因此,民事检察部门应加强与我院控制和案件管理部门的合作,实现虚假民事诉讼线索的及时受理、及时判断和及时分流,畅通检察机关内部发现和传播虚假民事诉讼线索的渠道。同时采取

199措施,加大对虚假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首先,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特点出发,围绕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和庭审笔录,确定原、被告的主要意见是否一致,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辩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偏离常识。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其他相关案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纳入审查范围。由于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以一审方式结案,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办案期限相对较短,法院的结案方式和期限也应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了解双方仍然自愿和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即使案件证据不足,也要求法院发布调解协议。如果有必要,你可以知道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利益二是充分利用调查核实的方法民事诉讼案件发现虚假线索后,应当制定调查核实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线索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方法和步骤等。在调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应灵活采用各种调查核实措施。通过查阅案卷,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外人和审判长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询问。应征求有关部门对特殊问题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利用有关机构查询案件的有关情况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鉴定所涉及的主要书证。三是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的有效性经审查,案件确实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纠正生效判决。对于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及相关机构的违法行为,建议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如果认为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督促其纠正。发现行政机关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司法建议。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是上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上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编写典型案例和设立专题专栏开展工作交流,在典型案例中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二是加强基层法院的整体协调,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充分发挥整合优势,重点处理一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增强实践监督能力三是通过专项培训和办案培训,组织各级民事检察人员研究讨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问题,全面提高民事检察人员发现和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提高捕捉虚假民事诉讼的灵敏度,梳理易发生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区域和类型,以及易发生民事诉讼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公布,便于各地明确案件审查重点。增强调查核实意识,大胆运用调查方法和技术,有效行使调查核实权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