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牟林是一家制药公司的员工,已工作三年。今年年初,他在工作时摔倒受伤。他被认为是工伤,有权享受三个月的带薪停职。
停薪留职期满后不久,公司开始陆续安排员工休本年度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但没有安排林的休假。牟林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休假,要求根据他的工作年限休五天年假。
但人力资源部经理王代表公司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理由是他已因工负伤休假三个月以上,即因工负伤休假三个月以上,远远超过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林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求助因此,检查员去企业调查在核实情况确实如所说后,检查员告诉王经理,如果停工假超过法定年假天数,就不能安排休假的观点是错误的。
申诉专员解释法律后,王经理理解错误,并承诺妥善安排林享受今年的年假。
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职工依法享受的假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
这是因为停工留薪期是对受伤工人的特殊规定和待遇。法定带薪年假是雇员的一般规定
工伤福利金的支付与员工的包容性权利不能相互替代。对于工伤工人来说,享受包容性权利的机会不能因为工伤而丧失。
此外,受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间被视为正常出勤。因此,受伤工人在享受停工留薪期后,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法定带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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