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外汇观察报:记者昨天从银监会获悉,为不断深化“放开服务”改革,加强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为征求公众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月14日修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草案》)

非行政许可

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现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是删除了对外国投资者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

和本次修订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机构股权管理,加强与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下放工作要求,精简审批项目,优化许可条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草案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七类机构。

以某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为例。征求意见稿对申请设立金融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一些要求。例如,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包括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在对金融公司投资者的限制中,草案还增加了几种类型的“禁止进入标准”,其中包括: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逃避银行债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的;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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