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现场调查及证据及时凝固
6年10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一件公益诉讼案件经调解结案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红杉重工承诺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召回有缺陷的车辆。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媒体公开了此案的全过程。“
”案持续了三年,非常棘手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提出的所有六项诉讼请求都已实现。此案是首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为未来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朱莉说
六诉、剑指违法行为
2年12月0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一封投诉信,反映山东福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机动三轮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据记者了解,三轮摩托车是一种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只有一个驾驶座的摩托车。它通常用于农业生产中的短途运输。根据现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三轮摩托车的外部走廊长度应小于3.5米。但据消费者反映,在河北、吉林、黑龙江等地,部分三轮摩托车的外部走廊长度应为4米,超过了0.5米的国家标准。这些超长车辆的制动性能和操纵稳定性将发生变化,这将对驾驶员和其他人造成潜在的人身危害。
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消费者投诉车辆的市场份额相对较高,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高度重视,并迅速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论证相关线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同时,组织地方消费者协会开展区域调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199工作人员在承德、唐山等地发现了“福田五星牌”超长车身三轮摩托车。咨询消费者后,他们在现场测量了车辆,测量结果证实车身确实超长在测量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记录和录像,保留了发票等证据。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为了第一次取得证据,工作人员作为农民消费者购买了车辆,并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关的车辆证明、购买收据和使用说明。工作人员还协调计量和测试研究所和公证部门保存购买车辆尺寸的证据,并采访了经销商。整个过程被证据凝固了。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深入白山、通化、四平等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进行重点走访调查。“为了将调查过程转化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一旦发现涉案车辆,我们会及时报告并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迅速没收这些车辆,以确保这些非法车辆不会流入消费者手中。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副研究员宗寿云说黑龙江消费者协会
工作人员在绥化五星总代理处购买了一辆普通三轮车,将整辆三轮车运输到哈尔滨储存,并将购买过程中保留的购买单据、批准证书、记录数据等相关文件传递给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外,工作人员还测量了三名消费者当场购买的农用三轮车外轮的尺寸。这三辆车都超过了国家标准,消费者签字确认。
地方消费者协会扎实、到位的工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法、非法生产和销售车辆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带来了足够的信心和勇气。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雷沃重工等四名被告非法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一案,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取得行政处罚决定和涉案车辆执法记录后,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的案件代理人邱律师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包括6项。其中,有四项侵权请求,一项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非法产品;二是确定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超长车辆;三是消除销售给企业和个人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第四,确认被告的非法、非法生产和销售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意义上的对众多未指明的消费者的欺诈;第五是要求被告支付公益诉讼费用;第六是要求被告支付案件诉讼费经过
三年的拉锯战和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最终调解和解,经过谈判和监督,雷德伍德重工意识到问题所在,进行了自查,查出31085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其中26959辆已经售出。据发现,909辆汽车已经退出生产公告,其中870辆已经售出。
此后,双方多次就诉讼请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沟通。与此同时,瑞沃重工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43件2780页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论证多次邀请专家和律师进行讨论,两次组织相关省市消费者协会对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委员会等发出询问函。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查令,进一步确定和充实相关证据。“作为律师,调查令被用来调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情况,这在公益诉讼中也是第一次。邱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5次向法院提交741页的55份证据,在法院的组织下对被告提供的数百名证人进行了质证,专家出庭提问,并就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几轮辩论。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坚介绍,在红杉重工多次提出调解请求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了三项基本调解原则:一是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这不能减少原告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一条红线;第二,调解是第三方调解。此案已提交法院,调解应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第三,调解计划应该被社会广泛接受,而不是闭门调解。“在澄清了调解的底线之后,双方反复进行了十多次拉锯战谈判”陈坚说
经过多轮谈判,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调解文件
在民事调解书中,法院认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交的证据证明,撤销重工故意生产、销售外形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出具不符合车辆实际尺寸的虚假车辆证明,故意隐瞒事实,其部分经销商有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申请3C合格产品认证、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认证规范的三轮摩托车的事实。法院同意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推动本案审理,雷德伍德重工积极整改和调解本案,并列出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六项诉讼请求相比,该协议充分保护了涉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从而实现了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的记者注意到,调解文件还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70款雷德伍德重工的三轮摩托车和16款在外形尺寸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同时,调解文件指出了整改方法: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撤销案件公告后出售车辆的公司应当回收废弃。根据超长情况,对涉及的超长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和退货。整改的过程和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的法规和标准。红杉重工应承担整改过程中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必要费用,以及消费者配合车辆整改发生的运输和误工费用。附件
还规定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消费者可以携带购车凭证或相关证明到当地经销商处登记,联系整改。消费者配合车辆召回、修理、更换和退货的,撤销重工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证明修理或更换的车辆的三包期应重新计算。
两个“意图”和“欺诈”
在持续了三年多的拉锯战中,对于许多未指明的消费者来说,非法、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撤销重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是双方最关键的区别。毫无疑问,在随后的实施阶段,这也将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调解书发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了撤销重工故意生产和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出具不符合车辆实际尺寸的虚假车辆证明,故意隐瞒事实,其部分经销商有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并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三轮摩托车的实际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规范
“故意生产、销售”和“故意隐瞒事实”是以上表述中的关键词回顾调解过程中对这两个词的反复讨论,邱告诉记者,他们最初使用的是单一的意图,即故意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但后来发现被告仍然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不符合车辆实际尺寸的虚假证明。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对“欺诈”的定义:“一方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虚假陈述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双重‘故意’无疑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赔偿经营者的损失。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500元,将是500元。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根据这一点,只要有欺诈行为,赔偿就是三倍。因此,当消费者要求三重补偿时,双重“意图”的确认在未来可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当双方有一个非常困难的谈话,另一方不愿意故意写。”邱对说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法院以“两种意愿”明确确认被告的行为,实质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欺诈行为相同。在随后的诉讼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调解书主张经营者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以及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然而,在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有时,消费者知道这款车超长,违反了强制性标准,但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购买需求,甚至消费者主动定制和订购这款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运营商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欺诈。如果不能形成证据,经营者可以被视为犯有欺诈罪。
具有多重开拓和示范意义。
是全国第一起通过调解解决的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朱莉指出,该案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法院认定瑞沃重工故意非法生产和销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为消费者保留相关证明,同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明示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充分保护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私权和其他人身权,并未免除企业的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促使企业以调解文件的形式全面停止侵权行为,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
认真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生产涉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告管理、生产一致性、3C强制性认证、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这起公益诉讼,涉案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危害,承诺立即停止涉案车辆的生产和销售,消除涉案车辆的安全风险,并依法处理消费者的诉求。他们深受感动,受到了警告教育。
有助于规范和治理行业中的突出问题非法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的非法生产和销售在行业中普遍存在,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一些生产企业在接到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诉讼甚至处罚后,无视消费者权益,继续非法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此案是对法治的洗礼,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严厉追究非法经营者的责任,遏制、警示和教育行业内企业的合法经营,强化其法治意识和安全底线,促进行业整体问题的逆转和规范化。肖建国,
,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也有许多创新:
要求新的诉讼此案开辟了诉讼请求的新模式。在诉讼请求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不仅提起了禁止诉讼,还提起了确认诉讼。所谓的禁令诉讼是要求命令被告瑞沃重工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非法产品,并命令运营商消除所有销售产品的安全风险。该案具有开创性,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是欺诈行为,这是我国首例消费者公益诉讼确认案。
案件结案新本案为通过调解解决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开创了先例。公益诉讼调解的难点在于争议事项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作为原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不能随意处置。在本案中,中国消费者协会首先确立了三项调解原则,特别强调调解不能损害或损害消费者利益,明确了调解的底线,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为公益诉讼的终结提供了模式。
发布新消息此案引发了各种媒体的联合,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频繁地发布调解文件,并开创了通过公告发布文件的方式。
新的取证方式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自己的查询和调查,首次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获取证据。这是我国首次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将调查令纳入公益诉讼,拓宽了公益诉讼的取证途径。
调解文件结构新增本案的调解书与以前的法院调解书完全不同。在过去,法院的调解文件只列出了当事人,并简要描述了达成的协议。本案的调解文件创建了一个新的调解文件模板。调解文件采用原始陈述和被告论据的形式。其内容包括原告提出并经法院质证确认的证据、法院确认的事实、当事人的评价、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以及执行协议的附件。其内容和形式与以往的法院调解文件完全不同。该公益诉讼调解文件与私人利益诉讼调解文件有所切割和区别,并改进了公益诉讼调解文件的结构“
”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示范意义,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一项创新,在推进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萧建国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