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案例
小林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虽然她的工资很高,但她的工作任务很忙。她经常放弃休息日去公司加班。她每次加班,都按照规定在行政部门填写加班表。经领导批准后,小林换了一张休息表。一年来,小林积累了25天的休息时间,必要时想休假。
后不久,小林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负责人尽力挽留小林,但小林还是决定离开。公司不得不同意她的辞职,然后公司为小林办理了辞职手续。小林办完交接手续后,他想起自己还有25天的休息日要用完。这些休息记录都证明了她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所以小林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25天的加班工资,比例为200%公司认为休假调整表是给员工的,应该在公司任期内用完。现在小林已经离职,所有手续都已办妥,所以请假通知已经取消,他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结果,小林向仲裁庭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在转换休假天数后支付加班费。
试用版
在审判中,小林向仲裁委员会出示了25份休假证明,每份证明上都写明小林每月的某一天加班,并被给予一天休假,并附有经理和行政部有关人员的签字。小林认为,这些请假记录了她加班的日期,并经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证明她在25个休息日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在检查了25个休息日后认为,虽然小林确实在休息日加班,但公司已经给了他休息日,小林应该利用休息日自己休息。现在小林已经辞职了。辞职前未能享受休息是对他休息权利的放弃。因此,他不同意把它转换成加班费。
仲裁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19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为加班员工发放补休是安排补休的一种方式,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小林可以用休息休假的形式安排休息,以补偿休息日支付的额外劳动,因此公司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当小林向公司提出辞职时,他没想到会及时使用剩下的部分。他的责任不在公司。因此,小林要求公司支付其200%的加班工资是不合理的,仲裁委员会难以批准。但是考虑到上述休假证明确实证明了小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仲裁委员会做了一些调解工作。最后,在考虑了双方的事实和责任后,公司同意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并向小林支付剩余订单的部分费用。小林也表示满意。
案例的评论
这是工人在休息日要求加班工资的典型案例。因为工人们不完全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只是认为只要公司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他们就应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工人工作而不能安排补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由此可见,在安排雇员在休息日加班后,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工人的补休日。然而,每家公司对补偿假都有不同的规定。工人在接受休假时,应注意减少休假的使用说明和有效期。有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休假的使用方法,工人也应该注意。
因此,因加班而休假的工人不能被视为受到了帝国的惩罚,他们的工资的200%被收入囊中。员工应及时使用请假卡,以免因疏忽而失去原有权益。用这一大叠请假单“结账后结账”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