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护等条款。
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额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不使用书面形式,则视为无限期租赁。
第235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况。
第236条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