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吗?

法律知识要点:什么是不竞争?也就是说,雇主同意负责保守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雇员的意见,即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时期内,雇员不得在生产或管理类似产品或业务或其他竞争关系的雇主中工作,也不得生产或管理与原雇主本人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简单地说,对于与原单位竞争的企业来说,工人自己不能做,他们也不能在其他单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与员工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条款内给予员工每月经济补偿。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由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是因为,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竞业限制规定,但雇主和工人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有许多争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只同意非竞争限制,不同意经济补偿

许多雇主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没有规定经济补偿。后来,当发现工人又去竞争单位工作时,他们也用非竞争条款来谈论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工人是否需要遵守这些条款?

首先,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可以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如果竞业限制未规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

其次,如果竞业禁止条款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雇主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而雇员又不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则应视为雇员与雇主之间解除竞业禁止条款的协议。雇主不支付经济补偿,雇员也不需要遵守竞业禁止义务。许多人理解这种情况,因为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本质上应该取消竞业禁止条款。

2、竞业禁止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的期限往往超过法定期限

竞业限制条款是对离职工人就业范围的限制。为了平衡劳动者的权益,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两年以上,超过部分无效

3。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限制,这要求工人和用人单位自行商定。

但是,从实践中的纠纷来看,雇主在签订协议时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规定不平等的违约金,显然是利用了劳资双方利益的不平衡,这也是此类劳动纠纷增多的原因。

事实上,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也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调整。

4。工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况相对严重。

在用人单位遵守竞业禁止条款的前提下,劳动者当然也应接受就业限制。然而,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工人一方面从用人单位获得就业限制补偿,另一方面感到原来的单位找不到,仍然在竞争单位工作,导致劳动争议

因为,在实践中,有许多由上述四个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但并不限于这四个原因。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在不竞争限制的条件下按照协议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作者分享了一个相关的实际案例,并据此安排和汇编了案例内容。案例中的观点仅用于学习和交流。

案件概述

原告美容美发公司称,被告刘谋春于2010年5月10日加入原告办公室并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如果被告是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的发型师,在离开原告后一年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人在离原告3公里以内的相同或类似行业工作。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年6月27日,罗某、刘某春、孔某、牟林突然辞去原告职务四人随后在离原告地址不到600米的一家理发店一起工作。原告多次向被告和其他四人提出异议,但他们都置之不理,仍然各行其是。

原告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签署,它是合法和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应遵守法律。被告和其他四人被原告聘用为发型师已有半年多,但在离开原告后,他们立即从事与原告相同的行业(美发),两家商店仅相距约600米。此外,原告已发函通知并按通常的工资支付时间每月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请求法院根据合同规定,在离开原告后一年内(即2016年6月26日之前),被告不得在离原告3公里范围内为他人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即美容美发)。被告赔偿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

辩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但在履行竞业禁止时,并未就雇员的经济补偿达成书面协议,被告离职时双方也未达成协议,且雇主也未向被告承诺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该条款对雇员不具有约束力。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钱转给被告,这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被告已经退还了钱。法院认为,原告的美发公司声称,双方已达成协议,每月支付1600元作为竞业限制的赔偿,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及时退还每月转账款。原告向被告的转移是单方面行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事实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对价。本案原告和被告就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达成一致,但未就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因此不存在对价,员工可以行使抗辩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理由是被告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导致其单位业绩下降,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11条第(4)款在距原告3公里范围内从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如美发)。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美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对本案

进行了评论,原告美发公司与被告刘谋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工作半年多后,离职后3公里内不得从事竞争性行业,也不得拥有该行业,否则将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雇员履行竞业限制的考虑是,雇主需要向雇员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由于原告美发公司与被告仅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而未约定经济赔偿,因此被告刘谋春不受该条款约束。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美发公司的索赔

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情况。一方面,用人单位担心具有商业秘密和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会被劳动者夺走,另一方面,又不愿支付额外的费用,最终导致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不能如期履行。这足以提醒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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