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生活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个体的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来说都非常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最有争议也最难确定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都涉及到这个问题。< p>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认同性质。它可以根据法律事件(如出生)和法律行为(如因婚姻而移民)获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组织中是基本原则;为了给组织创造权利和义务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集体经济中,有户籍或有户籍关系

2、生活和居住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这主要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当人们活着的时候,他们才能享受和拥有它,人的死亡将立即被消灭。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生命”主要是指在这个组织中出生的孩子已经是这个组织的成员了。

3、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指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脱离其身份。因此,仅仅根据户口来决定是否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是有偏见的,不能考虑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应分不同类别考虑。主要应执行《物权法》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解释。一、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有常住户口;

2、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否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注:以上三个标准并不平行或有选择性,有必要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获取方式:

1,原获得方式: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都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最初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后来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①婚姻

②收养

③政策迁移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因素,通过移民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地常住居民的,还应当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3。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条件: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没有常住户口但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失去了常住户口,但他们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他们的基本生活由其农村土地保障。集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学习者,即被高等院校录取并将其户口迁入学校的学习者,其所在学校以集体居住的形式统一管理。应当指出,他们所在的学校要求将他们的户口迁入学校的集体户口的原因只是出于行政需要,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在学校所在地获得了永久居留权。学生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具有积极意义。

②兵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退役士官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在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将返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城镇户口。因此,这些人员仍然需要以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保留他们的成员资格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

③服刑人员尽管由于非法和犯罪行为,他失去了个人自由,甚至政治权利,但他没有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虽然这些人搬出了他们的常住地,但迁入地并不承担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了他们的成员身份,在积极接受改革、防止他们因生活压力再次陷入犯罪深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真正实现了改革的目的。

2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但不代表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以回乡养老者为代表。虽然这些人员将其户口迁到农村,也在那里生产和生活,但他们享受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并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这些人员不应被承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农民与妇女结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199在实践中,这类问题最为复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当相对富裕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嫁入相对贫穷的集体经济组织时,他们已经在他们结婚的地方生产和生活了,但他们并没有将户口迁入。但是,由于它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产生活相分离,它表明它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有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地位。据认为,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将导致单一户籍标准所带来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异常膨胀,并增加该地区人口在资源方面的“负压力差”。此外,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属性出发,由于婚姻而导致的人口增长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生活,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身份的认定也符合历史形成的自然习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关系解读

“团队型、三级所有制”集团、村、乡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从行政层面来看,这三个是乡镇管理村和村管理组但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三级集体、乡镇是独立的,不是包容与包容的关系,而是平行的关系,即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乡镇是独立的,其资产的管理范围和对象(耕地、林地、水域和滩涂、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办公楼和社会设施)也是独立的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人民管理乡镇资产,如学校、电影院、农机站、供销合作社、福利院、电站、仓库、道路、乡镇企业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村人民管理村庄资产,如村上的小学、办公室、广场、村办企业等。集团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团农户,即原始成员管理集团资产,如水磨、办公室、保管室、打谷场等。

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解释

作为拥有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即普通意义上的成员,他首先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也是村和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是集体、村和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其管理团队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和有权使用或拥有这种资产的特殊成员负责,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三级资产的管理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参与重大决策。理论上,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应由普通成员投票表决。

部分普通成员通过征地拆迁、土地综合整理等方式进入集中居住区后,失去了原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实上,这些成员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成员。他们不应该成为没有让农民动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选民。

对特殊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解释

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部分权利的成员,如拥有住房、集体建设用地或租赁集体承包土地的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特殊关系的成员,在他们拥有的资产类型方面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利。例如,有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拥有住房的特殊成员在集体处置其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时应享有否决权。

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物权的占有和使用进行了分类和区分,更好地解决了农村长期存在的“涉外婚姻、新生、离婚、就学、空置”等问题,更好地解决了中央政府关于统筹城乡、促进户籍统一的意见,更好地落实了“谁拿谁补谁”的改革思路避免征地拆迁中出现大量的分配矛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河北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布河北农业和农村编辑:李青编辑:倪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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