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9-11-14
资料来源:国家商报
最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涉及平安普惠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小额信贷)的二审裁定,在金融界引起了热烈讨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借出大量资金,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9年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关于个别媒体相关报道的澄清》,声明国家一贯鼓励普惠金融发展,并鼓励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特许机构充分发挥优势,共同合作发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提供客户咨询、初步风险评估、担保信用增级等金融服务。它与各种有执照的金融机构开展了基金合作,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帮助小型和微型企业、公众,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模式
案例经过如下:2015年9月21日,李富春找到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借款
当时,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与李富春签订了个人版的贷款合同。合同规定贷款金额14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利息按月结算,月利率为0.70%
同时,平安普惠贷款与李富春、平安普惠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平安普惠担保作为担保人为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本担保主要内容的约定,本担保合同中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授予李富春的贷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李富春需支付4200元(贷款前一次性付款)、6720元(月付,月付280元)、20160元(月付,月付840元)由平安浦辉担保的前期服务费。此外,《担保合同》还规定了李富春的滞纳金和追偿费的计算方法
2年9月28日015,付款人户名为“深圳市新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小额贷款13.58万元转入李富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7.190,-0.05,-0.69%)
事实上,李富春收到的13万多元汇款已经直接扣除了李富春根据《担保合同》应向平安普惠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此后,李富春未能按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声称李富春自当前还款期限以来未偿还余额根据《担保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代表李富春向平安小额贷款公司偿还未偿还本息126,976.47元。
然而,在平安普惠代表李富春担保还款后,李富春对李富春的主张置若罔闻
平安普惠随后起诉李富春,并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沛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李富春支付赔偿金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赔偿滞纳金64,757.9元(以赔偿金126,976.47元为基础,按0.1计算沛县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对原告安全包容保证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在上诉中表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有收取前期服务费的合同基础。事实上,该公司还提供贷款服务。一审法院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和案外人平安普惠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借出大量资金,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他们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非不当。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担保模式引发争议
此案被披露后,在担保界和小额贷款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蓓在接受《国家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担保公司转移不良资产,然后担保公司收回资金,是典型的贷款融资担保贷款模式。因此,平安普惠的贷款业务并不完全是一种贷款援助模式。记者
199了解到,10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台法院)也披露了一起平安普惠担保与借款人追偿权纠纷案。根据金泰法院的判决,被告王某于2017年3月6日与贷款人平安普惠签订了《信贷借款合同》,向平安普惠申请小额贷款,授信额度34.8万元,授信期限60个月,约定最高年利率9.2%,贷款手续费率3%
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联合担保,并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多份担保合同根据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月担保费的0.40%。
2年3月7日,平安普惠贷款扣除手续费9000元后,向被告王军发放贷款29.1万元,还款方式为36期等额本息,年利率9.2%
但2019年1月3日,被告王某在归还本息和担保费后停止偿还平安浦会小额贷款
2年3月29日,019,平安普惠担保向平安普惠贷款支付补偿性金额14万元,包括补偿性本金、补偿性利息和补偿性罚息
平安普惠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并向王某索赔后,得到了金泰法院的支持金泰法院认为,平安普惠公司获得赔偿后,根据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赔偿金额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根据判决结果,金泰法院裁定被告王某支付平安普惠担保赔偿金14万元,担保费840元,律师费1万元,赔偿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合同约定在补偿金额的基础上按每天1‰的费率收取补偿滞纳金。但是,合同规定的滞纳金标准太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要求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赔偿滞纳金金泰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法院通常如何判决涉及类似担保的案件,以从借款人处获得赔偿?
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担保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
及“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借出大量资金,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并移交公安机关”的判决结果在严一民看来较为罕见。
何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即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为这是债权人的选择同时,由于保证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中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即使有人报案,刑事案件也无法成立,因为没有受害者。
此外,严还提到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有关联的特殊情况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没有提到这种情况。
同时,在严一民的律师看来,上述判断认为他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将使业界无法对他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预期。“我们通常将法院的判决视为个人行为准则每个人本来都在做一件事,但是法院突然裁定这件事不能做,这仍然对行业有很大的影响。
的许蓓告诉记者,据他所知,徐州警方还没有立案,显然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涉及
的日常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