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雇主拖欠工资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某个雇主中,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可能会遭遇雇主拖欠的工资。至于拖欠工资的原因,有些是由于经营困难,有些是由于他人拖欠货款等。,而资金周转不能打开。然而,在实践中,许多雇主也拖欠工资,因为他们挪用应得的工资购买机器和设备,并将其用于其他投资,以实现资本周转。
除因不可抗力或实际经营困难并经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给予一定延期外,其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按属于劳动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不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解决办法,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赔偿。以下是有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两项法律法规是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应该注意的是,这里辞职的原因必须是基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原因,就不能要求经济赔偿。这需要特别注意。许多工人写了错误的理由,并有效地辞职,但没有经济补偿。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作者分享了一个相关的实际案例,并据此安排和汇编了案例内容。案例中的观点仅用于学习和交流。
号案件简介
号船务公司声称,2017年3月发生的海难事故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困难,因此船务公司于2017年4月召开了一次会议,向公司通报了目前的情况,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并将在资金具备时优先支付工资。当时,包括被告刘谋杰在内的所有员工对此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应被视为刘谋杰对2017年2月至6月工资延期的默许,而不应被视为航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资。
刘谋杰于201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同意于2017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全部工资。在资金到位后,航运公司立即在刘某之前支付了所有的工资,所以航运公司并没有拖欠工资的意思。航运公司拒绝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第二部分仲裁裁决,因此起诉法院,要求航运公司不必向刘谋杰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刘谋杰辩称不同意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家航运公司声称,直到2017年沉船事故后,它才拖欠工资。然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该船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拖欠工资,且仅每隔几个月发出一次。被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终止与航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要求经济赔偿。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航运公司是否应向刘谋杰支付经济赔偿。刘谋杰向银行提交了一份文件,确认航运公司延迟支付工资并非始于2017年3月沉船事故之后,而是自2016年6月以来一直处于拖欠状态航运公司对银行自来水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尽管它不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但它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刘谋杰提交的证据。
关于沉船事件发生后,船公司已履行通知刘谋杰拖欠工资的义务并征得刘谋杰的同意,船公司仅提交了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参加的会议纪要。没有证据证明如何通知刘某某并取得刘某某的同意。2017年6月15日,刘谋杰以船务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船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船公司知道当时的情况,但没有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航运公司拖欠刘谋杰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a)项和第47条的规定,航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刘谋杰于2009年9月9日就职,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刘谋杰工作了7年零10个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航运公司应向刘谋杰支付4万元(5000元/月×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航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万元。
律师对本案
进行了评论,该船公司称其在2017年海难事故后遭遇经营困难,经其员工一致同意,从2017年2月至6月应支付工资。如果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没有理由拖欠。但是,根据员工提交的银行记录,航运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拖欠工资,无法证明是否有正当理由。对于2017年的拖欠工资,航运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已经获得员工的同意。因此,法院认定,航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雇员的工资,雇员刘谋杰的辞职和要求经济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