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合同旨在完成某些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2)承包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来完成承包的工作;(3)承包商的工作是独立的——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承包商不受定制人员的控制。第二百五十六条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还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承包人义务
3、定制人义务
按照协议提供材料和协助承包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在轮班期间改变工作要求,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验收结果
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如果工作成果部分交付,订购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作人未向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用的,定作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