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婚姻无效,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典草案的第三次审判

199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报道: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吗?这位老人离婚后能看望他的孙子吗?你想“坦白”你的婚前病史吗?——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审理

新华社记者白洋、、曹典

2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已提交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理该草案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如要求对婚姻无效或撤销进行赔偿的权利、祖父母探望下一代的权利以及了解配偶婚姻病史的权利。

无效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主张

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无效婚姻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上。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分割缺乏明确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仍然存在不同判决的现象。

《民法典婚姻和家庭法典》草案二规定了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这次提交审查的草案三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表示,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无辜一方进行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不仅在原则上否定非法婚姻,而且通过法律责任用经济手段制裁违法者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审查将加强对无辜一方利益的保护,也将弥补现行婚姻法对有罪一方处罚相对较轻的现状。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

“照顾无辜的一方”这句话太抽象,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在无辜方的损害赔偿要求新增加后,无辜方可以主动要求赔偿,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做出判决。这些准则更加明确,更好地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尊重各方的意愿,惩罚有罪的一方。

孟强强调,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首先必须属于无辜的一方,即它对婚姻的无效或解除没有过错。此外,还要求婚姻的无效或撤销导致无辜一方的损失

第二代探视权纠纷仍将通过诉讼案件解决。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要求确认夫妻离婚后孙辈的探视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的探视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拟草案》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中曾规定行使另一代探视权的情况,但在第三次审查中,它又回到了婚姻法的现状。这意味着,关于探访下一代的权利的争议仍将通过诉讼逐案解决

对此,一些公众舆论认为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探望下一代的权利,老年人探望孙子女的愿望是一项应该得到满足的合法权利。然而,另一方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第一个申请监护权的人。为了确保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生活稳定,应优先考虑监护人正常行使监护权。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政研究所副所长杨小林表示,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允许祖父母看望他们的孙子女。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家庭亲情的温暖感和良好品行的培养,也有利于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然而,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监护人合法行使监护权、监护人和儿童和平生活的权利以及儿童的愿望必须在不影响被探视者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得到尊重。256岁+199岁的孟强(音译)表示,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如何判断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是否有利是不同的。立法机关不作出统一规定,而由司法机关作出个案决定,这是合理的。

”本修正案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个案判决中有效解释,如何在个案中实现合理的法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法官今后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他说

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对方重大疾病情况。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强制婚检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告知婚前疾病,存在不同的意见。

《民法婚姻家庭法》草案三规定,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李亚兰表示,该规定强调婚前告知对方的义务,这有利于保护对方的知情权,防止婚后因患病而发生过度赡养义务和欺骗婚姻等道德风险。

关于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李亚兰说,随着医学的进步,有些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在法律中规定哪些疾病是主要疾病是不合适的。主要疾病的定义可与医学上认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疾病相比较,并应具体提交下级法律或行政和卫生部门解决。

那么,通过强调了解婚前病史的权利,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孙认为,夫妻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空间里,夫妻关系非常亲密,而这种疾病与良好的产前和产后护理有关。考虑到婚姻双方的权益,应该要求生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应该让位于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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