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的优先顺序是什么,清算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经营不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费用需要由企业的财产来支付。如果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可以优先支付。有时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有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的优先顺序是什么,清算的顺序是什么?

网友咨询:有担保债权优先还是破产费用优先?

担保债权

北京太平洋世纪(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嘉文律师答: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公司债务,应当随时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两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权,但相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的范围不同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而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原则上应从无担保财产中支付。

因此,一般来说,破产费用优先

李嘉文律师分析:

企业破产清算令

(1)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承担债务,但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2)有担保债权;

(3)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的债务后,破产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年,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津贴、养老费用,所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2年,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3年,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还规定了上述还款原则的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权益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财产的费用。”“

据此,如果破产费用和共息债务中有“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从抵押物的变动价格中支付。如果扩大解释稍有合理,为某一担保物的管理、维护、价格变动和分配而支付的破产费用,以及由该担保物产生的共同利益债务(如造成损害的债务),应从该担保物的可变价格中支付。担保权人享有优先赔偿权的担保物的价值不应包括在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财产总价值中。

这是因为部分担保财产基本上不需要维护工作和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而转让给占有人的担保,如动产质押和留置权,即使该财产需要维护,也是由占有该财产的担保权人承担的,与管理人无关

同时,第13条也作了例外规定:“管理人在管理抵押物的维护、变现和交付方面做出合理努力的,有权向保证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和保证人不能就上述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但赔偿比例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限额范围的10%。“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