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离婚争议裁决的10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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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

1。在离婚诉讼期间或之前,一方转让、隐藏、出售或损坏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或试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分为少部分或无部分——指导案例66号:雷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点: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分为少部分或无部分凯斯诺。

: (2015)第三中学人民法院第08205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第66 256号1992。符合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莫俊飞诉李克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点:婚姻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项必要的协议,即双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前达成离婚协议并签署协议双方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的。虽然产权变更程序已经完成,但变更后的权利人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为离婚的先决条件尚未确立且尚未生效。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1年第12号(总第182号)

3。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房屋,而另一方不能证明购买的房屋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适的——本案的要点是,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房屋。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存在经济混乱,也没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来自双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应被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

法院意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本案中,105号房是苏某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符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要求。然而,本案也有以下特殊性:第一,虽然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当时夫妻关系恶化,两人分居,没有证据证明分居后仍存在经济混乱。二是涉案双方分居后,苏某独自支付了购房款。陶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购房款来自或部分来自陶某与苏某分居前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陶于2002年离家出走。双方分离了十多年。陶没有尽到抚养妻儿的义务。苏承担了独自抚养儿子的责任。如果涉案房屋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显然不公平,苏这边,会受到处罚。第四,《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该条第(5)款为在特殊情况下确定配偶一方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配偶一方不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分居前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则可以认为配偶一方在分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更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凯斯诺。

: (2016)向01闵总7380否。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通用110系列(2017.4)

4。离婚时,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住房问题,这可能是居住权与薛某离婚纠纷案

的要点是:(1)一方为家庭支付更多的费用,离婚后,他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然需要赡养属于有需要的未成年子女(2)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用其个人财产帮助穷人获得住房,这可以是住房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对方生活的情况下,有困难的人可以一直生活到再婚。

法院意见:关于经济援助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可以用其个人财产(可以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以住房的形式向贫困者提供援助。”“司法解释对住房权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本案中,由于上诉人在婚前房屋拆迁后可以获得两套房屋,上诉人完全有资格将其中一套房屋提供给被上诉人居住,因此在被上诉人再婚前居住时间可以适当。

在这种情况下,从双方的现实出发,确定经济援助的条件和形式,将援助形式与双方的住房困难联系起来,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凯斯诺。

: (2014)吴青民中字第106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100号系列(2016.6)

5。当离婚纠纷涉及到淘宝店铺的分割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店铺登记的主体、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网店的最大效益、参与网店的经营等因素——王某诉徐某

一案的要义:淘宝店铺自身有价值离婚纠纷分割夫妻财产时,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应综合考虑店铺注册的主体、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网店的最大效率,参与网店的经营等因素,并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以确定夫妻离婚后淘宝店铺继续经营的主体。凯斯诺。

: (2014)敏敏民一(民)子楚第18439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合计119 (2018.1)

6。夫妻双方书面同意,一个人拥有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能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变更效力——李香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的主旨是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合同,能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变更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取消合同内容凯斯诺。

: (2017)景02民总2100无。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件2018.20

7。女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配偶名下登记的车辆,应界定为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王某诉姚某

199离婚纠纷案要点:婚前购买配偶名下登记的车辆,需根据车辆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所有权。

法院意见:女儿婚前购买的车辆应该是配偶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逐渐成为城市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妻子的父母经常在女儿结婚前陪她结婚,并给她一定数量的财产,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嫁妆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结婚登记前的嫁妆应被视为妇女家庭在结婚前给予妇女的个人礼物,属于妇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妻子的家庭没有具体说明嫁妆是结婚登记后给一方的个人礼物,它被视为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礼物,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分别拥有或分享。因此,婚前嫁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在女儿结婚前为她买了一辆价值15.2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作为嫁妆。因此,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妻子的嫁妆,是婚前的嫁妆财产。因此,它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此外,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不是通过登记获得的,而是通过购买获得的,也就是说,当原告在结婚登记前用其母亲支付的150,000元购买该车辆时,即获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声称所涉车辆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不符合客观事实。凯斯诺。

: (2016)海06民综第1200号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32

8。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同意一方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而不转让,将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马某诉张

离婚纠纷案本案要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同意一方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未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财产处置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这是一种具有附属地位的财产法律行为。首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这将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人民法院拒绝支持赠与人主张的离婚期间任意撤销权。凯斯诺。

: (2015)吴青民中字第1307号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凯斯诺。2016.17

9。定金性质无效的结婚礼物协议——冯某诉傅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点:婚姻双方签订《结婚礼物协议》,规定彩礼支付方在分居或离婚时不退还嫁妆。彩礼接受者要求分割或双倍返还离婚彩礼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因此,根据双方协议,彩礼支付人要求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意见:双倍返还彩礼协议无效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等。本案限制了婚姻自由,以协议定金的形式支付给XXX,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协议将离婚保证金加倍也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基于以上两点,本协议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无效。当然,协议的无效不能导致支付彩礼行为的无效。支付彩礼符合民间习俗,不受法律禁止。因此,彩礼的支付应该是有效的。在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条件的情况下,支付某某款不需要双倍返还,支付2万元不需要返还。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和协议上10多名见证人的签名只能证明冯某支付了彩礼和钱的数额。这不能用来解释冯某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彩礼。凯斯诺。

: (2018)于03民总437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告2019年4月11日第7版

10。配偶中的一方在婚前用他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登记了房屋。婚后,他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该房屋属于首付款方——王明坤诉庄殿智离婚纠纷案

。本案的要点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他们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房产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财产的相应增值部分由财产登记方补偿给对方。

案例号:(2012)日民宗彝字第104 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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