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表示,过去五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网上购物合同纠纷5782起,其中被告大多是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由于是网络交易,原审和被告在管辖权上容易产生分歧,这也导致更多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据统计,在5782起网上购物纠纷中,近60%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自2018年9月28日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对广州市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纠纷、因产品缺陷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责任纠纷等一审案件进行了集中管辖。今年1月至10月底,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了723起网上购物合同纠纷,其中588起被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受理。
90%的网上购物纠纷的出价低于5万元。记者从吹风会上了解到,在过去的五年里,广州网上购物纠纷也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这些案例的出价相对较小其中90%在5万元以下,70%在1万元以下。第二,有各种类型的情况常见的问题有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标签不规范、缺陷等绝大多数案件的起诉请求都集中在要求企业因食品标签缺陷等问题“退一赔三”或主张“退一赔十”。43.6%涉及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14.5%涉及产品质量,14.6%涉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14.5%涉及售后服务等
成立消费者专业审判小组
作为统一的审判标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消费者专业审判小组。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了专业合议庭,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案件或者合议庭集中到某个部门或者专业合议庭进行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得到了推动。自2018年9月28日起,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将由广州市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权益保护效率,广州市两级法院注重解决诉讼过程中冲突的有效性,有效契合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数量少、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等特点。,增加了分流的复杂性和简单化,以及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大降低了消费者诉讼权利保护的资金和时间成本。
|从1992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该市基层法院审理了4397起此类纠纷的一审案件,其中1042起(23.7%)属于小规模诉讼,1533起(34.9%)属于简易诉讼。加大此类案件的力度,调解撤诉率达到62.6%法官提醒:网上购物时,消费者应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高的网站,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认真阅读交易和存储交易规则,特别注意存储电子购物文件,记录交易流程清单号等证据。
由于网上购物纠纷案件涉及的证据大多是电子证据,包括交易记录、交易快照、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和售后记录、电子发票等。基于一般电子证据的不稳定和多变的特点,法院在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将根据质证结果对电子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和传递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
因此,如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有任何不清楚的事项或特殊要求,应通过网上平台上的官方聊天软件与卖家沟通并做好记录。收到货物后,将物流文件保存一段时间;如对货物有异议,应及时向平台报告并保存记录必要时,交易记录中的各种信息可以进行公证在因证据保存不及时等原因维护权利时,避免缺乏有力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应对在平台落户的商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档案。商户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电子商务平台应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户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当知道或知道商家利用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止。
案例1没有合格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支付10倍的价格
刘和邓瑜是刘诗的父母2013年,刘慕石以其母亲邓慕玉的名义,在一个平台网络上注册了一家名为baroco的店铺,该平台网络实际上由刘慕石和赵某经营自2014年以来,陈某已从上述平台商店之一连续购买“杀鸡”系列产品及其他产品。
2年9月01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刘、赵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购买氯霉素、白炎净、酮康唑乳膏等原料,将其混合灌装,贴上“杀鸡”标签销售。刘和赵被判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提起诉讼,理由是刘、赵知道刘、赵生产销售的系列化妆品存在缺陷,仍在网上销售,使用后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经过多次治疗,他们仍未痊愈。同时,由于本案涉及的平台商店是以邓慕玉的名义注册的,而刘谋是邓慕玉的配偶,邓慕玉与刘谋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第一,刘、赵共同向返还购买“杀鸡品牌”祛痘美白万能霜1200元,并支付10倍于12000元的价款二、刘、赵将其他产品共退1284.15元给。三、刘、赵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25.2元。4.驳回陈某剩余的主张刘诗歌与赵呼吁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和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和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是非法的,应受到法律制裁。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赵某生产销售“杀鸡牌”祛痘美白万能霜违反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涉及的“杀鸡品牌”抗痤疮美白万能霜是一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刘、赵作为消费者,应依法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价格错误商店仍需履行
2年1月14日,王某在一家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店购买了一对耳环。原价是1276元。王某在使用“999-888”优惠券、其他折扣、豆角和红包后,实际支付了338.7元。
2019年1月19日,某公司认为该活动价格有误,不同意发货,赔偿王5元。王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计划,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一家公司没有给王送货王向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828元,并按照要约履行了义务。
甲公司提起反诉,称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甲公司错误报价,消费者承诺基于该错误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要求解除双方的销售合同。
2年1月,一家公司报名参加了一个平台“珠宝部1.14-15满999减888噱头优惠券-所有商家承担-sku报告”活动,推广范围是跨店推广参与活动时,公司员工在后台将商店的最低价格保护规则设置为“最低20%折扣”。
活动开始后,一家公司在2019年1月14日询问客户服务部,为什么在商店设定最低折扣时会有低价订单。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服务回答说,这是创建促销/优惠券时的限制,而不是对客户下订单的限制。根据
公司与电子商务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处理专员在处理一些订单争议时回复买方,由于商户页面参数设置不正确,订单被确定为商户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一、某公司履行向王交付耳环的义务。2.拒绝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一家公司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二审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此案。法官
:消费者没有过错或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数量理解错误,造成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视为重大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商品明细页面上显示的价格没有错,商品的价格清晰明确王以低价购买涉案商品,是因为一家公司参与了电子商务平台组织的优惠促销活动。就订立销售合同而言,某公司和王某的表述都是真实有效的。消费者王某,
,本次交易无过失。他之所以实际支付338.7元,是因为他使用了各种折扣,如“999减888”优惠券,这不属于商家定价错误造成的重大误解。
本案中,王低价购买本案所涉商品的原因是某公司与电子商务平台对促销规则的理解不同。但是,公司对促销合同规则的误解并不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错误理解,如本案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的行为性质、对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因此,商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滥用重大误解,主张因自身过错撤销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实际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无论是出于诚信经营的要求还是法律规范的要求,都应该实施严格的规定。消费者坚持要求企业履行销售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他们有很好的理由,应该支持他们。
目前,中国的网络消费增长迅速。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优惠活动,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折扣、商家多买多送、邮资保留等。消费者不仅需要在购买时识别产品的品种、质量、规格和价格等信息,而且商家还需要对他们销售的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定价,以避免因错误的产品选择、错误的交货、错误的价格计算等而导致不必要的网上购物纠纷。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彭勇、吴紫英、殷强,魏丽娜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