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正当减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应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期间,未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股东民事责任中不当减资
(1)股东责任范围中不当减资
一方面,公司的减资未能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由于减资对这些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公司减资的受益人是股东自己。因此,当公司减资未能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对其不当减资的责任应在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范围内,而不是其退股范围内,公司全体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不当减资后,即使部分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不当减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