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权法》第28条的理解和适用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造成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人民政府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文是关于因有效的法律文件和征收决定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从产生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共征收、继承和事实行为以及其他物权变动以外的法律行为前一种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和典型,而后一种物权变动相对较少。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者交付不得生效。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其他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可以不经登记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显然,该法对由两个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定了不同的规则。作出这种区分有两个主要考虑:第一,由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基于公法的变动。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物权变动的状态往往相对清晰。物权变动本身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排他性效力的要求,因此不需要登记或交付,直接生效。第二,不动产登记涉及特殊国家机关的行为,其构成和过程相对复杂。动产的交付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公示手段,具有明晰权利关系、保护交易安全的优势,但由于其要求过于严格,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不符合交易便利的要求。因此,在将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的同时,可以通过例外地承认登记和交付不是已经满足公示要求的某些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来弥补公示要求过于严格的不足。
在理解本条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人民法院制作的某些法律文件可能不经登记或交付而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以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件的生效日期为准。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各种命令和通知,其中判决书可分为给付判决书、确认判决书和成立判决书。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文件都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一般认为,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院作出的成立判决。所谓形成性判决是指改变或消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付款判决、确认判决、各种命令和通知等。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一些学者认为,虽然调解协议具有与最终判决相同的效力,但对物权变动的调解并不具有与形成性判决相同的形成力,因此它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法院作出的裁决通常也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化。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决主要是拍卖交易裁决和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不动产和登记的特定动产时作出的实物债务裁决。
由于生效时间的不同,导致不同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的具体时间也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上诉期限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为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因此,该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为判决的交付日期。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和已登记的特定动产拍卖或用于清偿债务后,自拍卖或清偿债务裁定送达买受人或受让人时起,该房地产和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即转移。
第二,仲裁机构制作的某些法律文件可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无需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以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件的生效日期为准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我们认为,在仲裁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中,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件仅限于那些改变或消除当事人之间原有无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7条,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因仲裁裁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为仲裁裁决作出之日
第三,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也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为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征收是指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行取得单位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用是一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这是强制性的,被征用者必须服从。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集合在各个地方的使用越来越多,由集合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情况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可见,《物权法》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和条件。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时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或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送达时转移给国家。
2。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生效后,虽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或者交付动产,但所有权仍视为转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例如,甲、乙双方就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房屋a的产权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裁定该房屋属于甲方。即使甲方仍以乙方名义登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方将成为甲方的房屋所有人,甲方可凭生效判决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又如,在执行程序中,甲方向甲方拍卖房屋,投标人乙成功投标法院随后对拍卖做出裁决,并将其交付给b公司拍卖决定送达后,在登记手续完成前,被执行甲方的另一债权人c公司向b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乙法院发现该房屋是以被执行人甲的名义登记的,经申请后予以查封。随着拍卖决定的送达,拍卖行的所有权将转移给买方b公司,因此,b公司可以持拍卖决定请求b法院解除扣押,b法院应依法解除扣押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上述三种情形下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和交付为有效要件。法律文件或征收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或国家可以取得所有权。由于物权变动与公示之间存在“时滞”,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新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后,不动产仍以原所有人的名义登记,动产仍由原所有人占有。如果原所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真正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将会发生权利冲突。我们认为,如果善意第三人接受动产或不动产,或在新的所有人没有登记或没有占有动产的情况下,根据公共信托原则,对其设定限制物权, 第三人在不动产权利登记簿或者动产占有状态下,因信托而接受原所有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可以对抗或者排除不动产所有人的物权,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