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学:中介服务费是否只能由口头协议支持

居间人

-案件- 1992年6月15日,第三人熊某作为甲方(出卖人)、被告唐某作为乙方(买受人)、原告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同意甲方将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x号x号楼x栋房屋全部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10万元。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支付定金5万元,但后来发现在抵押贷款过程中,乙方无法处理信用调查问题,无法足额支付剩余房款。因此,乙方与第三方熊某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但被告未支付原告的中介服务费。在多次提醒失败后,原告被告知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规定“基于居间人对本合同形成的贡献,居间人有权向买受人和出卖人收取居间服务费,买受人应当以人民币支付居间服务费”。然而,该机构没有填写具体数额。

原告表示,经双方口头协商,居间服务费为11000元,占房屋成交价格的1%。基于信任关系,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没有任何书面材料。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应自行支付3000元的劳务费,因为原告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中介服务费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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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事实上已经履行了房屋的居间义务。为什么法院不能支持中介服务费?

因为虽然原被告客观地确定了住所费的数额,但原告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与被告约定的数额,法院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果协议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交易习惯仍不确定,根据劳务情况合理确定,故法院决定酌情支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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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约和诚实信用]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全面履行义务

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经纪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中介人的劳动服务情况合理确定。如果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有助于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应平等承担中介的报酬。

经纪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经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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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在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中,经常会出现出卖人和买受人表示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房价款,并在房屋转让时支付房价款的问题。作为中介,由于人的善良,中介有时同意买卖双方的要求。然而,一旦房屋买卖交易失败,买卖双方最有可能不愿支付中介服务费。

此外,房屋交易成功转让后,禁止反悔表示中介服务费从未达成一致。关于中介服务费是否约定以及中介服务费的金额,没有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基本上没有机会通过诉讼收回中介服务费。那么,作为专业中介服务人员,我们如何才能避免这些情况呢?

1。我们必须加强房地产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详细告知买卖双方所发生的费用及如何承担,以避免因协议不明确和未能履行最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

2。必须就支付中介服务费的金额和时间达成书面协议。在提供中介服务、介绍房屋信息、协助办理按揭贷款、协助办理过户等过程中。、微信聊天、总召回等证据予以保留。只有当买卖双方不支付时,才能通过诉讼程序顺利收回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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