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掌握这些要点。

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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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即承包人通过调配人才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资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合同依据。

1、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

(1)发包人需要满足的两个方面:

1、主体资格,即相关施工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批准了吗?它包括在投资计划中吗?计划和设计被批准了吗?邀请投标了吗?

2年,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一个财务问题。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商需要满足的内容有:

1和资质;

2,建设能力;

3,社会声誉;

4年财务状况

承包人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不能与其他国家签订合同。

以上内容是反映合同履行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

2。影响合同有效性的因素

合同有效性是合同评审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专业,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许多因素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应着重审查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是否进行了招标?

2。有没有无效的中标?

3。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资质等级是否合格?

4。是否有任何分包合同或附属关系?

3、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条款是建筑合同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80%的施工合同纠纷是成本纠纷,这就要求对合同价格协议给予足够的重视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招标项目,合同价就是投标价和投标价。对于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格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工程造价。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不得低于《安全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明细表》中的下限费率

3。根据《2013年计价规范》第2.0.7项,临时计价是指工程量清单中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和专业工程数量,以支付不可避免但暂时不确定的价格。

4。暂定金额用于采购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尚未确定或无法预见的材料、设备和服务,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工程价格的调整,发生的赔偿,现场签证确认等。

5。对于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风险分布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工程量风险、工程量风险、单价风险等的分布上。雇主和承包商之间

4、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应尽可能详细明确,一般可写成分部、分项工程

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规定哪些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专业项目由业主单独发包或由业主分包。同时,还可以规定承包商向专业项目分包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在合同范围内,注意明确约定的施工界限,包括垂直施工界限、水平施工界限和承包商之间的界限如果项目通过招标,应根据招标文件填写合同范围,以避免争议。

4和

工期一般与施工方的总体规划密切相关,造成各种麻烦。因此,为了促使施工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一般都约定了重大违约责任,因此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等尤为重要。注意事项:

1。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中规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开工日期不同,则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2。请注意,如果施工期的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上述计划的开工和竣工日期计算的施工期的天数不一致,则以施工期的总日历天数为准,此处的天数应为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实际上,实际施工时间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因此承包商应注意节假日的长短,以免缩短工期。

3。当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小于固定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加费用,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固定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4。双方应明确约定工期的延期和延长,并明确工期索赔程序。在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工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当工期事实发生时,就有了维护自己应得利益的依据。

5、

竣工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1。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承包商能否获得工程价款。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是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方法。应注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竣工验收的程序,以避免双方不提交验收报告或拒绝竣工验收时发生争议。

3。工程的竣工日期、移交和验收与工期直接相关,工期最终反映为是否有工期索赔。当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注意依法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第一,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第二,承包商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业主延迟验收,承包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应为竣工日期;最后,如果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擅自使用,则建设项目的移交占有日期应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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