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纠纷败诉的法律启示

< p>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

普通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规定转让标的、价格、股权变更登记时间等内容,以及相应的转让资金支付时间或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约定的付款条件履行后,受让方应支付股权转让金额,否则将构成违约。作为让与人,当然可以要求受让人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似乎是一个自然的说法。当我们将要谈论这个涉及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的案件时,我们遇到了一堵墙。支付转账金额的请求被拒绝,律师费和诉讼费被浪费。因此,在争端解决中,对决定性的关键问题做出准确的事实和法律判断是极其基本和重要的。

01

简介

甲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与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接受乙公司以原投资价格33,744,180元持有的丙公司(本公司为乙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出资共计33,692,685,800元(15.92645%)《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五年内,若丙公司未上市,则允许乙方购买甲方及其他股东撤回的股份,并约定购买价格和支付时间。丙公司未能完成上市后,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再次确认,乙公司同意按原承诺价格接受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六个月后,a公司给b公司发了一封信,要求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b公司对此不予理睬,并引发了一场诉讼。

诉讼中,双方的主要争议之一是本案涉及的股票回购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被裁定无效,企业a要求公司b支付股权转让的主张肯定不会得到支持。被告乙公司辩称,该合同无效,因为收购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份是一项重大投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批准。同时,对甲公司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否则,股权收购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而无效。

02

案例解读 然而,本案的真正焦点不是合同的无效性,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法律效力也完全不同。合同无效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合同条件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原因,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未能生效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在这些条件满足之前,不具备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由于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在后续的治疗中也有很大的差异。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两者都与合同的有效性有关。因此,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应局限于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应期待考虑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一般合同生效规则是“成立即生效”,但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例外。首先,有有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得到满足时才有效。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登记程序生效的,应当在审批登记程序完成后生效。

本案回购主体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的重大交易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本案中,b公司因其重大对外投资而签订的股权销售合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合同未生效。因此,甲公司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乙公司也没有义务支付该款。只有合同被批准生效后,企业a才能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和支付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

03

法律启示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从企业A:

对合同和争议的处理中总结出两个错误

一是A企业作为股权投资的专业盈利机构,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目标主体缺乏充分的法律调查和判断,完全忽视了对国有资产公司股权转让和投资的特殊监管制度和审批程序,导致投资过程中缺乏对投资风险的基本预判,进而导致未能做出相应的对策。

第二,当企业a准备起诉有争议的案件时,它只根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完全无视法律对合同阶段状态的判断与非法合同和无效合同相比,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优先。正是由于a企业对合同的效力判断失误,其索赔被二审法院驳回,并被再审,这既费时又费钱。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和投资时,我们向所有交易者和投资者提供以下建议:

1991年,在审查股权转让和投资的目标公司的性质时,有三类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国有资产公司对国有资产交易有自己的特殊程序和要求,国有企业因国有资本比例不同也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股权控股企业。不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也不同,需要特别关注。第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外商投资企业法》将被废止,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将受《公司法》的统一约束,但《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原公司章程、合同及其他文件的效力不会完全失效。因此,仍应注意外资企业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第三,它涉及国防、安全、金融秩序、矿业等特殊行业。这些行业对准入和转让有限制。该法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未经批准,合同不会生效。

1992年,除了关注目标公司的性质和行业,我们还应该关注其章程。一些公司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特殊条件、限制和程序。如果他们不符合这些规则,并且不能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谨慎的义务,股权转让可能会失败,因为他们不能履行这些义务。

3。对于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等一系列程序,满足了一系列条件,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批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这些条件,这不能由转让双方来决定。在充分预见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合同设计应规定因转让程序和批准程序而产生的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如合同的解除、价格的返还或因未批准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失败的责任条款的约定。

4。根据《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我们强烈建议,对于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如果对提交批准的义务和未履行提交批准的义务的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则该约定应独立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无效。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批准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