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已经谈过很多相关的问题,提到过很多情况,比如:
是作为夫妻的贷款用于赌博,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贷款应该是个人债务;
作为夫妻一方融资单独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债务,其收入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为个人债务,另一方配偶未参与经营,也未取得投资收入,该贷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是犯罪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配偶一方欠他人的债务。这种因犯罪而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作为夫妻的对外担保债务可以产生货币收入,并且该收入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没有受益,其担保债务不得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柳岩律师认为,我们应该从两个标准来判断:第一,这对夫妇是否有借钱的共同愿望;第二个问题是这对夫妇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好处。换句话说,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夫妻的共同意愿,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钱。如果贷款通过配偶另一方的银行账户,则应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决定要点]
1。收件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在其他几起涉及收件人的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收件人有确定的固定联系地址,法院可以将应诉材料送达该地址。如果文件通过邮件交付,退回日期应视为交付日期。
2。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借钱,但如果贷款通过另一方的银行账户,另一方可以被视为知道并实际参与贷款,这应该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诉请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7)第3507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第一审被告)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义
一审被告:黄
199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被告黄一审及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印染公司)发生民事借款纠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钟敏字第843号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黄申请再审,称:1 .原审判服务程序是非法的,这使黄无法行使其辩论和上诉的权利首先,黄和黄的应诉材料被邮寄到联邦印染公司。一经发现,联邦印染公司立即将材料退回法院。黄没有收到的回复材料。黄、黄和联邦印染公司在如何分享索赔金额上存在利益冲突。黄从未向法院确认联邦印染公司是交货地址,因此原交货程序是非法的。第二,在最初的审判中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导致该案所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黄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①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补贴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批复》([〔2014〕何敏仪字第10号)规定:“在以配偶一方为被告的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中,本案所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借款人的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一夫一妻以个人名义出国借款责任会议纪要》(高敏法[〔2015〕426号)第二条规定:“一夫一妻以个人名义出国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其债务性质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办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该贷款不用于日常生活费用、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以及其他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5)提出:“当涉及夫妻间的对外法律关系债务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的规定确定但是,除了本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况外,还可以考虑一种额外情况,即如果一方配偶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法民钟毅字第3509号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严敏中字第02439号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不能从字面上完全理解。从立法制度和目的的角度来看,它应被理解为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配偶双方寻求利益时所产生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另一方应当有抗辩的权利。如发现贷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原审认定,黄的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偿还福建海峡银行对联邦印染公司的到期贷款,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法院认为关于原法院的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虽然本案中黄、黄未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黄在多起黄民商事案件中使用了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垦边工业区联邦印染公司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原审法院将黄及其配偶黄的应诉材料发送至联邦印染公司。这种送达方式能够保护黄夫妇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变更送达地址而导致受送达人无法实际收到诉讼文书的, 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根据《文件返还日期视为送达日期》的规定,虽然联邦印染公司将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返还给黄、黄,但返还并不影响本案已送达黄、黄的法律文书的效力黄、案,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审判程序没有不当。黄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诉讼权利被剥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黄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来看,将款项汇入黄的账户后,黄立即将款项汇至黄,再通过黄的账户汇至联邦印染公司。因此,黄应该知道并实际参与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处理”,黄的借款被认定为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这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黄认为原审适用错误法律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