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债务履行的负担,但法律没有规定通知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认为,债权人以报纸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如何有效地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呢?
1、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
号案件简介:在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案件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东营水泥厂所欠的贷款债务转让给何荣兰,并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债务转让公告,通知东营水泥厂, 保证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东营水泥厂债务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依法转让给何荣兰,何荣兰行使了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后,何荣兰起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东营水泥厂偿还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建材公司和海科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高级法院支持何荣兰的诉讼请求。赫克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摘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其债权转让给何荣兰后,双方在山东法务报共同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而《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广泛发行的报纸,因此债权人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事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并无不妥。债权转让并未导致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倍履行债务或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未损害海科公司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客公司否认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因为债权人在报纸上不当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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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指引
《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其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影响。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本案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未履行通知债权转让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原债权银行到法院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
3。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形式
通过实际操作和法院判决,笔者总结出以下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形式:
(1)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独立选择通知的形式,但应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这种方法不能保证债务人及时准确地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只要报纸的发行范围能够通知相应的债务人,或者如果结果表明债务人实际上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客观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2)债务人自身的行为承认
债权的转让是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债权人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其他形式。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视为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例如,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承诺还款期限等。
(3)快递通知
通过快递向债务人交付债权转让通知。只要快递单据签收,即视为送达,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
(4)口头通知
债权人口头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债务人对此事实的认可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债权转让的义务
(5)诉讼通知
债权受让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并持有相应的债权凭证,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诉讼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本问题律师: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