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天救援队成员营救被救游客律师:游客和保险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曾秋瑾实习生记者李璇

2年8月27日019,深圳蓝天救援队官方微信称,8月25日,深圳蓝天救援队两名队员在营救24名在广东省惠东县白马山野外徒步的徒步者时,与山洪失去了联系。经搜救后,两名队员的尸体分别于八月二十六日中午及八月二十七日中午被发现。律师认为游客和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沙律师向《接口新闻》介绍,此次事件中的救援队成员与获救人员形成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对无因管理的定义是指在不受他人委托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由于救援队是公益性的,所有救援队员都自愿加入救援事业,救援队员对被救援人员没有法律义务,救援队员与被救援人员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常沙解释道

“在这次事件中,救援队成员和游客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存在非事业管理债务。因此,游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常沙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任何人设法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都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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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沙说,根据免除管理债务的要求,游客应赔偿管理人即救援队成员在管理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但赔偿仅限于必要的和实际的损失。因此,在本次救援活动中,救援队员在成功营救游客后死亡,救援队员的家属可以要求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志愿者自身有过错,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游客的赔偿义务也应相应减少。

199蓝天救援队的队长王兴告诉《接口新闻》,遇难的队员都已经购买了保险。常沙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沙还表示,由于救援队不是基于救援队管理行为的受益人,救援队家属要求救援队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法律救济问题,常沙认为,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旅游者和保险公司。因此,法律救济措施包括要求旅游者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中与人身伤害保险相关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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