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理解“政府采购”和“招标”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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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把政府采购和招标混为一谈。政府采购包括货物、项目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指导招标投标活动专门制定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制定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实体法。为什么政府采购法要在招标法颁布三年后才颁布实施?究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在规范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内涵、实施程序、采购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主体规格不同

1年《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要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2年,《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不受限制,包括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和其他非法组织

2、标准化行为的性质不同

1年《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年《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过程来看,政府采购行为比招标行为过程更长、更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不同

1年,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

2年,招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不同法律责任

1年,《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规定了政府机关和单位如何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而强调了行政责任

2年,《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和经济法范畴。招标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强调民事责任

3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调整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其重点是解决政府内部如何使用财政资金的问题,这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4,招标是业主牵头提出项目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规定格式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包含不同内涵的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法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仅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但是,招标程序以外的其他活动和管理也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否则就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采购行为的简称,是政府采购制度对这种采购行为的实施。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还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的主体、资金的性质、采购的对象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更加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不仅有政府采购方式,还有适用条件和合法的采购程序。自然,对于“招标”的采购方法也有规范

因此,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内涵来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是包容关系,不是平等关系。

六、实施不同程序

1年,政府采购过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要经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和销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查询和投诉受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前采购资金支付等程序。

2。投标过程从准备投标文件开始,到确定供应商结束。“招标”只能规范从编制招标文件到投标后确定供应商的一些采购程序,而不能规范其他政府采购环节。由此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即“政府采购”程序包括“招标”程序

7、采购代理机构不同

1年、《政府采购法》等七项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列入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或者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购买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采购的行为。

2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可以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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