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xin.com 9月3日讯最高法于9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律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任何人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都是代替参加国家考试的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新闻发布会上,姜启波公布了本司法解释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256岁+199岁的姜启波说,《解释》明确规定了代替考试处理犯罪的规则。根据刑法第284-1条第4款的规定,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构成参加国家考试罪,应当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该解释第7条第1款重申了法律规定的代替国家考试的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即"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按照刑法第284-1条第4款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为了考虑到替代考试的情况和环境的差异,所涉及的考试类型是不同的。为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促使替代考试悔过自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有轻微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考虑到替代考试和考试种类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