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卿县检察院民政厅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的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公司)于2013年6月取得了宝卿镇工业园区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该土地的评估地价为594万元。富宝只支付了150万元,其余444万元尚未支付。经法院审查,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现称自然资源局)作为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既未依法足额征收土地出让金,也未及时督促富宝公司支付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2018年4月,宝清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向富宝公司追回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和违约金。然而,该公司在多次提醒后仍未能偿还欠款。
经询问双鸭山检察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此案提交法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今年4月,宝庆县检察院对县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今年7月,宝清县法院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与富宝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富宝公司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然而,截至起诉时,富宝公司已有5年未能结清这笔款项。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富宝公司要求付款,但在电话未果的情况下,他没有作出任何进一步的合法和有效的处理,导致国家利益仍然受到侵犯。支持宝清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决定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