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因丢失身份证而“重婚”,而当地民政部门称这是“不可撤销的”

检查过假结婚吗?

贵州的戴女士12月16日说,经询问,她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其中之一是她和男友黄于2011年在重庆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个是王牟某,一个素不相识的男人,2013年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我在2013年丢失了我的身份证,很快就会重新发行。我没想到它会再次被使用“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怎么办

这真奇怪,无缘无故结了两次婚,对于一代女性来说,简直是哭笑不得然而,她从临漳县民政局得到的答复是,2013年,有人在民政局登记作为替代,但记录不能被撤销。为什么不能撤销?民政局表示他们“无权撤销”,并建议戴女士采取法律手段撤销她的《婚姻法》。

于2011年登记与男友结婚,并因“身份证遗失”而重新登记与一个她不认识的男人结婚。贵州傣族的奇特经历显然不仅仅是单纯的“结婚”,还有“重婚”然而,在知道“结婚”事实的背景下,临漳县民政局强调相关的婚姻登记记录不可撤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无论从“重婚”还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角度来看,上述二次婚姻登记事实上是非法的,依法无效,应予撤销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已婚男子和已婚妇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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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重婚问题,“男女双方都亲自在场”并出示相应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这也是合法婚姻登记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因此,民政局仅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伪造的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这显然是非法的。

根据《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在这种背景下,很难理解那些冒用身份证的人仍然可以成功登记结婚?民政事务局有否就冒用身份证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身份证一致性”检讨?除了身份证,还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所需的户口簿。民政事务局有否进行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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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上述“重婚”婚姻登记之所以能够发生,即使不考虑全国婚姻信息联网的问题,临漳县民政局实际上有明显的“控制不严”的过错,应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而在这种断层背景下,临漳县民政局仍然强调错误的婚姻登记“不能撤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难以接受的。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开端——为什么不能及时主动纠正,相反,无辜的当事人应该“提起法律诉讼”?这难道不是典型的“自己犯错,让别人吃药”吗?

,当然,在指出民政局的过错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面对上述“重婚”事件,临漳县民政局强调“不能撤销”和“无权撤销”的理由,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制度层面的相关依据。

因为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重婚婚姻无效”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不予登记”。然而,除了“强迫婚姻”之外,实际上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种因其他原因而无效或错误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能主动取消吗?这意味着,根据现行规定,即使知道婚姻登记是错误的,甚至知道错误是由民政部门本身造成的,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取消相关的婚姻登记。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和及时纠正因丢失身份证而导致的“结婚”这一荒谬现象,除了审查和追究相关民政部门的责任外,相关的婚姻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例如,我们应明确规定,当出现明显的婚姻登记错误,特别是那些由民政部门本身造成的错误时,不需要进行法律诉讼,民政部门也应主动纠正错误,并及时取消相关的婚姻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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