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住所不明,营业执照被吊销,投资者营业执照被注销,外国投资者情况不明。可以认定债权人难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一般保证人的第一申诉权和抗辩权不能行使。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龚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龚景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依法享有先行抗辩权只要主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担保人惠今公司的住所不明,营业执照被吊销,一名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也被吊销,外国投资者的情况不明。这种情况使得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很难要求金辉公司清偿债务,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北京工程公司的第一抗辩权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