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2月2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6个部门, 12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经营活动,保护房屋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赁差价,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与出租人续租的,不得再收取佣金此外,为应对当前长期租赁企业的雷电风暴,六部委《意见》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加强对采用“高投入、低产出”运营模式(房屋所有人租金高于承租人租金)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 “长收短付”(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长于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的租金),引导房屋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包括租金、保证金等。 转入监管账户在房屋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中,房屋租赁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部分应在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近年来,中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在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房屋租赁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发布虚假房屋信息、恶意扣划押金、非法使用房屋租赁贷款、强行驱逐房客等。,侵害租房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自2019年6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房屋租赁机构混乱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有效监管,将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和规范化
1是加强员工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标明“房地产经纪”或者“房屋租赁”,转租10套以上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屋租赁企业开业前,应当将开业信息推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是加强房屋信息发布管理房屋信息应满足真实委托、真实情况和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对房屋信息发布主体的资质和房屋的必要信息进行核实
3是规范出租房屋修缮行为各地都制定了将闲置的商业办公楼、工业厂房和其他非住宅建筑按规定转为出租房屋的政策。房屋改造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是防范房屋租赁的财务风险。对房屋租赁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做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用“高收入低产出”和“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高风险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
5正在建设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完成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应具备机构备案及开业报告、房源核实、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等功能。
6是建立房屋租赁的定期管理机制。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互联网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房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
此外,《意见》还要求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代理服务费,加强行业自律。《意见》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不得再收取佣金。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应当及时返还承租人。
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的发布为契机,把“近期改革”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互联网信贷等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房屋租赁市场环境,让人们更加放心租房。
以下为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行保险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出租屋是解决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在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房屋租赁市场却一片混乱。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上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屋信息、恶意扣压押金租金、非法使用房屋租金贷款、强行驱逐承租人等违法问题突出,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关于“不要忘记你的主动精神,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关于专项整治忽视侵犯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自2019年6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房屋租赁机构混乱状况的整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使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登记管理
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房屋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标明“房地产经纪”,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标明“房屋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相关政府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及时共享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房屋租赁企业开业前,将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公开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已备案或开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2、房地产信息发布
已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已公开报告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对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布的房屋信息应当是真实名称,标明机构和存储信息,包括房屋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以满足真实委托、真实情况和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屋只能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一次。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信息应一致。已出售或撤销的房屋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撤销。
3、实施网络平台职责
网络信息平台应检查房屋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屋必备信息对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和员工,应核实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就业信息,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房源信息资格的机构和员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违纪名单等。房屋所有人发布房屋信息,应当核实出版者的身份和房屋的真实性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屋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核实发布单位的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应加快同一房屋信息的整合和展示,及时取消已维护超过30个工作日的房屋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房屋租赁数据,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予以配合
4、房屋动态监管发布
对于非法发布房屋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屋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能履行主体和房屋信息核实和发布职责的,网络信息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非法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建立住房核查基础数据库,并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住房核查代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查服务。
五、规范房屋租赁合同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立即办理网上备案网上签约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发布示范合同文本的城市应加快开发示范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推动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的实时在线签约和备案
6、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和出租人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应当及时返还承租人。
7、为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成出租房屋的政策出租房屋的房屋改造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情况,并提示消防、用电、用气等事项房屋租赁企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者翻新,应当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8、控制租赁金融业务
房屋租赁企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房屋租赁贷款业务,应当依据网上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租金包干期限和房屋租赁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贷款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金额。加强贷后管理,严格检查贷款使用情况,防止房屋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和增加杠杆。房屋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使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监管部门在网上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贷款方面的信息共享
9、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加强对采取“高投入、低产出”(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的租金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长收短付”(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高于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的租金)经营模式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房屋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包括租金、保证金等。转入监管账户在房屋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中,房屋租赁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部分应在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过快的房屋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约谈预警、暂停网上备案、发布风险预警、依法查处等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涉及非法设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日常监控和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执行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10、租赁服务平台建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应具备机构备案及开业报告、房源核实、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屋数据库,加强市场监管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管理等系统的对接
11、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调解租赁纠纷的主要责任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的协调,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把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范围,实行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化解租赁矛盾和纠纷。
12、加强部门协调
市政府负责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等部门应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判断租赁市场发展趋势,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定期报送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1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会)制定执业标准、职业道德标准和纠纷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预警。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14、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守法诚信的商业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正面和负面模型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为房屋租赁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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