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及时实施剖宫产的过错,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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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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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了

自然分娩中因剖宫产不及时引起的新生儿脑性瘫痪,本文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数据来源于“原告贾谋谋与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2018)X0106第1248号”

2。基本病例

2年4月3日015,该产妇因“绝经40±3周”而入住xx医院产科在此之前,孕妇一直在xx医院接受定期妊娠检查。在妊娠试验期间,母亲和胎儿从未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同日,入院体检:36.8摄氏度,P80分,R18分,BP116/74毫克身高160厘米,一切正常入院诊断:G1P0,妊娠40±3周分娩的LOA,妊娠糖尿病A1级,高龄及初次分娩产时用药:催产素10u静态推压2015年4月6日出生于xx医院,新生儿阿普加评分为1分4分5分6分。新生儿被诊断为发绀窒息。经过抢救、治疗和后来的康复训练,目前诊断为脑瘫。

3。判断结果

(1)由于高龄初产妇和妊娠期糖尿病的不利因素,以及羊水量少,产妇的自然条件可优先考虑自然分娩,但由于自然分娩阶段相对较长,可能会造成胎儿窒息等严重风险。医生本身对产妇在选择自然分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预期,也没有充分告知和解释产妇。

(2) xx医院在其诊断和治疗活动中犯了错误。错误和病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xx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xx医院应赔偿贾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12705.31元2019年4月25日,法院裁定,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xx大学附属xx医院应向原告贾牟支付赔偿金412705.31元。

4。讨论

(1)受影响方认为贾牟某因医疗方的以下过错而受到损害:第一,产妇因胎膜早破、羊水过少、胎位异常入院xx医院产科分娩,医疗方未能及时实施剖宫产终止妊娠,造成贾牟某长期子宫缺氧;第二,分娩时使用催产素没有足够的证据。未监测和记录子宫收缩、胎心、血压、羊水和产程。静脉注射错误,剂量过大,导致宫内急性胎儿窘迫。第三,第二产程胎心监护无效,导致胎心持续下降,急性胎儿窘迫处理不当,未能及时助产。

(2)医方主张自然分娩是国家提倡的自然分娩方式,医方在征得产妇同意的基础上采用自然分娩方式并无不妥。产妇第一次分娩过程顺利,检查和监测指标在正常范围内。在第二产程中,胎儿心率有所下降,但根据对胎儿心率的监测,胎儿心率保持在正常值范围内,没有持续下降。病历不能一个接一个地回到出生的全过程。医生一直密切关注产妇的各项指标,没有放松或忽视任何事情。胎儿分娩后,新生儿的情况超出主治医生的预期,应立即积极抢救。医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全心全意履行职责,没有伤害产妇或胎儿的不当行为。

(3)医学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x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甲牟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因果力被认为是次要原因。贾谋谋中度精神障碍构成五级残疾;需要完全的护理依赖;营养期为24个月。护理期从出生之日开始,直到自我护理能力恢复。护理人数是1人

(4)法院意见:根据医生的病历,进入第二产程后,胎儿心脏有异常表现医方认为胎心异常只是一种短暂现象,并未持续,但医方目前的病历不能支持医方的观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审理是通过事后证据对过去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但不能还原诊疗过程的全貌。正是基于这一点,医生被要求规范和完善病历。贾某出生后,出现明显的窒息发绀。医生的过失和窒息的发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整个案例,医院决定由医生承担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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