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万买了空气?股东申请执行行使知情权

知情权

说明:股东有知情权照片IC

新民晚报-2500万买空气?股东申请执行行使知情权最近,虹口区法院成功解决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

是公司的投资者,是指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并按其股份享有股息、红利的个人和单位。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依法选聘经理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一些中小股东由于持股少,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使股东能够更充分、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从而设定“股东知情权”

海丰投资公司投资2500万元成为泰林公司股东。由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海丰投资公司起诉台湾森林公司,称台湾森林公司自成立以来,既未按时召开股东大会,也未支付股息。作为股东,他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泰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海丰投资公司的股东与其他人共同经营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与泰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涉嫌侵犯泰林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

但由于台湾森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在审理后裁定,台湾森林公司应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海风投资公司查阅。本案生效后,泰林公司未履行,海丰投资公司据此申请执行。在执行

期间,执行法官召集双方讨论检查计划。双方确认了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但最终就检查方式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咨询”和“复制/提取/抄录”是两回事。民事判决只支持“咨询”,因此对方只能查看,不能复制、摘录或抄录相关材料。然而,海丰投资公司认为,检查本身包括搜索、阅读、摘录甚至复制的含义。如果仅仅指检查,“检查”是没有意义的,不能有效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

执行法官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组织了双方多次谈判,最终达成如下方案:部分海风投资公司对咨询材料有异议的可以提取,提取后可以自行总结形成书面记录提取的资料经检查后归还泰林公司,汇总记录资料经确认后可由海丰投资公司带走。该方案不仅符合相关法律内涵,而且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

根据确定的计划,检查点为三天第一天,执行法官特别邀请商事法院的法官参加,以便及时协调和回答执行现场出现的问题。同时,执行法官成立了微信工作组,成员包括执行法官和双方代理人。检查过程中的任何异议都可以在工作组中直接传达。

第二天,检查快结束时,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泰林认为,海丰投资公司员工用手机侧身拍照并记录在手机备忘录中,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不同意海丰投资公司从材料中摘录的可疑数据。海丰投资公司认为其行为并不不当。争议发生后,双方立即在工作组提出了这个问题。执行法官立即做出回应,及时的协调使现场的争议迅速平息,检查工作得以继续。最后,最初的三天检查在两天内完成,案件成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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