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为了保护这些小股东的权利,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限制控股股东的某些权利。那么,如何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小股东的利益有什么规定呢?
网上咨询: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
上海沪太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答: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但不向股东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的,投票反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年,代理投票制的实施在公司股东大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小股东可能难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有必要给小股东以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自的权益、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
2。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应享有与拟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这样,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总数乘以所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孟海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可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董事会可以选举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而不是每名董事。显然,累积投票制使只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有可能赢得董事席位,从而有希望成为董事会的“发言人”,从而在与大股东或董事会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时,给中小股东表达意见的机会。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
(1)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股东可以要求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
(2)设立股东质询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
(3)明确股东提议权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告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情况。
(4)提高股东大会召集力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集体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