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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环境的质量。当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竞业限制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随着经济发展和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与竞业限制相关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诉讼相关行业不断扩大,诉讼相关岗位逐步普及。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相关合同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更加突出,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挑战那么,在协议、实施和取消非竞争限制方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记者选取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件进行梳理,以求及时发现
受限内容超过法律类别
协议非法句子部分无效
韩某于2011年12月13日加入教育技术公司。从2015年5月1日起,他担任PHP讲师,并担任PHP部门的教学主管,直到他辞职。2015年12月28日,韩某与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规定若韩某的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韩某应如实向公司披露,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韩任职期间,其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时,韩应辞职,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韩仍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韩离职后,其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时,韩应立即予以披露,公司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2016年1月,韩某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韩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违反了法律,要求解除协议经审理,法院认为,协议中规定的竞业禁止人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人员的范围,因此该部分协议无效,但协议的其他内容合法有效,韩某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分院院长赵越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人员三类本案中,教育科技公司将竞业禁止人员的范围扩大到韩的一个亲属,明显违法,因此该部分协议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学副校长马来西亚表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随意扩大主体范围或将用人单位范围扩大到关联企业。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风险增加、劳动力成本上升,甚至导致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员工手册是内部法规
竞争协议的无报酬基础
沈某于2012年5月22日加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意沈某担任人事经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禁止制度,限制高级员工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的下列行为。:成立一家公司与公司本身竞争;为公司工作的竞争对手“2013年2月,沈某与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年以后,申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公司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员工手册》作为证明。作为回应,该公司承认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没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雇主支付雇员竞业限制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就竞业限制达成协议《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不是公司要求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也不能作为申要求公司赔偿竞业限制的依据,故法院驳回申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法院审理后表示,《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的一种规章制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员工手册的制定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虽然在制定过程中有许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外,不能在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但是,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竞业禁止的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劳动者的个体差异而不同,不应通过一般方式事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合同规定保密义务
非竞争限制驳回索赔
赵某于2013年3月19日加入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合同第13条“保密”规定,本合同终止时,赵应保守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并归还其手中的全部商业资料。2014年7月,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之后,赵主张上述协议为竞业限制条款,并以软件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条款仅规定了赵的保密义务,并未限制其离职后的就业权,不具备竞业限制条款的属性,故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法庭后表示,一些雇主和工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将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但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加以区分。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让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或者开始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其他竞业禁止协议,否则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一定等同于竞业禁止义务。
违约支付违约金
应继续执行非竞争限制
孔某于2015年11月进入一家公司,并与另一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孔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从事任何相同业务类型或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有违反,应承担其任职期间劳动报酬总额的50%的罚款”双方于2017年5月9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后孔某于2017年5月10日注册成立另一家公司,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为此,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审理过程中,孔同意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主张在支付违约金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支付违约赔偿金并不意味着取消竞业限制。孔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说,违约金不仅具有赔偿的性质,而且还具有惩罚的性质,惩罚的目的是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而不是取代合同义务的履行。具体来说,在竞业禁止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在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否则将损害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甚至导致变相鼓励不正当竞争的结果。
法规展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与员工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条款内给予员工每月经济补偿。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或者自己开始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相关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限制商业竞争,但未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经履行限制商业竞争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被要求支付劳动者平均工资30%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履行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履行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内未支付的。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