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小案件法律审查

张翔是199厚法的民法考试老师,他经常在微博上写一些小的民法话题与大家交流。让我们看看最近出现了什么话题

[问题]一所大学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某大学反悔后,以我们尚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我们与b公司的建筑合同无效。结果,法院发现了一个事实,驳回了A大学的诉讼。请问:这是什么事实?

[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释22]原则上,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有两个例外:第一,合同在提起诉讼时有效;第二,用人单位不能这样做,还可以无证索赔为由无效,不予支持在这个问题上,尽管一所大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做过规划许可,但法院驳回了一所大学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发现了一所大学“可以做但不能做”的事实

[继续问]a大学没有规划许可证,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1”此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二”,变更工程付款和工程内容工程验收后,b公司起诉法院,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二”支付工程款法院查明:①甲方尚未出具规划证明;②……因此,决定由A大学根据“合同1”支付项目资金问:什么是“2”?

[答] ①与乙方的两份合同无效,因为甲方没有规划许可证(不可能招标),也没有特殊原因(在起诉时获得,可以做但不能做)(2)验收合格后,按无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支付项目资金(3)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个合同,参照最终无效合同支付项目资金因此,在本课题中,法院认定的“2”是: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施工合同1”

民法案例分析

厚法律考试民法老师张翔

[问题]甲与乙签订了合同经调查,在甲乙双方的结论过程中,有①:丙方欺骗甲方;第二组:压力A[问题]有两种情况提到上述(1)和(2):第一,“乙知道或应该知道丙欺骗(或胁迫)甲。”有,或有任何法律意义?为什么?第二,“甲知道或应该知道丙欺骗(或胁迫)自己”,有法律意义吗?为什么?

[答] ①丙方欺骗甲方:首先,乙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有意义的,这是甲方享有撤销权的条件。第二,甲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有意义的。这是甲方撤销权一年撤销期的起点。(2)丙恐吓甲:首先,因为甲有不经乙同意取消的主观权利,乙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没有意义的第二,由于a的撤销权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a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没有意义的

民法案例分析

厚法考民法教师张祥

[问题]在开发商a通过招标和备案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补充协议:一、竣工后,乙方将免费为甲方修建车库第二,乙方放弃建设项目的优先权验收后,由于乙方不愿意修建车库,甲方以先行使抗辩权为由,拒绝按承诺支付工程款,致使乙方无法支付给工人。(1)甲的优先购买权能否成立?(2) b能主张建设项目的优先权吗?

[答] ①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合同,这些合同明显高于购买建设物业、免费建设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物业等的市场价格。,从而变相降低工程价格,无效由于乙没有义务建造车库,甲没有权利首先为自己辩护。(2)协议放弃或限制从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补偿,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所以b可以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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