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退股股东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案件的原由是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王力,呼伦贝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

股东知情权纠纷

号《公司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第

号判决要点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指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在持有期间受到损害,并在持有期间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的具体文件和资料的除外。”

原告需要提供其合法权益在持有期间受到损害的证据,但该证据不需要足以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或存在重大风险。1999年5月13日,王力、朱共同出资成立中天公司股东王力占51.80%2000年3月28日,股东王力将中天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朱。转让后,她的出资额为66.5万元,占股份的21.80%。2006年1月1日,中天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增资后,股东王力出资68.67万元,占股份的5.4%。

2。2011年6月15日,中天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王力同意将5.4%的股份以68.67万元转让给牟阳同一天,王丽与杨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王丽退出股东身份。

3。后来王力认为,其股份从21.80%减少到5.4%是由于杨为了将股份挤出股东会而采取的隐瞒和欺诈行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系杨与朱、欺诈签订。这不是他的真实意图,而且是以明显不公平为条件的

4。2015年9月21日,王力向一审法院起诉牟阳,要求撤销王力与牟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审和二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行使期限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5、2018年,王力以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中天公司1999年至2011年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报告,证明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平。

6。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莉不具备股东资格,所引用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权益在持股期间受到损害。因此,它不是合格的原告,起诉被驳回。

7、王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

号决定的要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在持股期间受到损害,并要求依法查阅或复制持股期间公司的具体文件和资料的除外”。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他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在持股期间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以及他要求查阅公司具体文件和在

案件中,虽然王力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如审计报告有效,但仍足以证明王力主张的股东权利可能受到损害。起诉的条件与胜诉的条件不同,初步证据不应以实体证据的证明标准来判断。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存在重大风险,证据不一定是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充分证据。

王力丧失中天公司股东身份的,本案提交的证据可视为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股东知情权诉讼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提起。

实践经验总结

1。退股股东可以就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的具体文件和资料,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权益在持有期间受到损害。但是,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权利受到损害。

2。这种初步证据不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或存在重大风险。

3。一般来说,只有当股东权益本身受到损害时,法院才会将其认定为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如果这只是一个股息和管理问题,法院可能不会承认这是一个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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