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局: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发布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实质审查的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局机关、专利局机关、商标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意见》,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制度,制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1992年8月30日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要求,支持核心专利培育,加快产业专利布局,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同一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审查方式,以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的有效性,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请求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质审查请求已经生效并且审查尚未开始的发明专利申请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2)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

(3)同一批次的申请数量不得少于50件,实质性审查请求的有效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一年。

(4)未享受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第四条集中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申请材料,审查业务管理部应当载明申请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每项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所有专利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利申请清单还应包括一份电子副本。

第五条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和审查集中审查请求

(2)考虑申请人的需求、案件来源审查顺序、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开始时间一般为实际审查生效后3个月,集中审查案件在案件来源系统中进行标注。

(3)组织相关评审部门和单位实施集中评审

(4)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审查部门和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和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2)组织高素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考官承担集中考试工作

(3)组织和开展技术说明会、会议、调研、参观考察等。根据需要

(4)其他与集中评审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批准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积极配合技术说明会、会议、调研会、巡回评审会等。审查部股提议

(3)集中评审过程中对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观的及时反馈

(4)其他需要合作的工作

第九条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审查部门所在单位可以终止同一批次的集中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2)申请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义务的

(3)审查过程中发现专利申请异常

(4)申请人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5)其他应当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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