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新的司法解释死刑在执行前可以会见近亲以外的亲属

送达司法解释

死刑会见家庭成员中国法院网信息地图

封面记者戴瑞

8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死刑复核执行程序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封面记者指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罪犯在死刑执行前,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在保证会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会见其近亲属以外的亲友。

记者注意到,此前,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应用解释》第423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权利。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的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然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会见近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权利。

最高法院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很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依法制作的死刑判决文书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期间有权指定辩护律师,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量刑记录中。被告人提议由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记录在案,但因客观原因不能通知的除外。

的司法解释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程序,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交相关程序、辩护意见、证据等材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收集,随案移送或者送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达后,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律师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申请司法文书的,受委托服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死刑罪犯会见权的司法解释也是明确的。如果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应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同意。会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议,监护人应当到场。会议由人民法院安排,通常在罪犯被拘留的地方举行。会见罪犯应当遵守拘留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人民法院不听取警告的,可以终止会议。

新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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