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源头遏制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于冲认为,司法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打击兴奋剂的源头,主要包括走私《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其他人员走私、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用于体育比赛,以及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等行为。清华大学
199教授李红解释说,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可能犯罪的角度系统梳理了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行为。其中,运动员本人、领队、教练员、队医和其他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运动员家属、运动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而走私兴奋剂,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此外,还包括:非法服用兴奋剂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有这些都为阻止兴奋剂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作出了规定。亮点2
:严打
李红认为,引入司法解释是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严厉打击兴奋剂的使用,以防止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的蔓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瞿新久进一步举例说明。司法解释规定,运动员、运动员助理和其他有关人员走私属于普通货物的兴奋剂,一年内逃避应纳税款一万元以上或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税起征点为10万元以上,与此相比,这一差额为10倍,体现了“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据于冲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其直接目的是加强对兴奋剂的严厉制裁,但其根本目的是指导体育相关行为的立法和预防犯罪。在规则设计上,司法解释具有针对性和宽严相济的特点。它界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界定了兴奋剂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行为类型,合理划分了犯罪对象,并明确包括了判断刑法评价半径专门问题的标准。从证据标准和证据收集程序上保证了相关案件的可操作性。亮点3/
: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监护和护理人员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以虐待监护人和看护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一种宽泛的解释,即超出了“滥用”的普通含义和字面含义的解释于冲(
)表示,司法解释应合理划分犯罪双方,严厉打击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如体育助理员和教练。过去,一些教练唆使和帮助学生使用兴奋剂以达到评估目标,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教唆、帮助甚至胁迫使用兴奋剂的教练和其他人员的处罚非常轻,这与他们的非法利益严重不相称。
于冲认为,司法解释的重点应放在运动员身上,同时考虑到惩罚那些负责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强迫、引诱和欺骗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