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他人因没有合法理由而获得利益而遭受损失的事实。基于这一事实,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基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包括四个要素: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遭受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不支付型不当得利也分为侵权型不当得利、支出型不当得利、追索型不当得利等。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是取消受益人在没有法律理由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即所谓的“取消利益功能”。这一功能体现在两种缺乏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和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具体实现方式上。无论是纠正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还是财产所有权保护,不当得利的规范目的都是为了消除受益人在没有法律理由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具有以下效果:(1)标的物返还。1.原物的返还和原物产生的果实,包括天然果实和合法果实,也包括在返还中2.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同等数额不能返还的,或者受让人因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同等数额3.替代,因为原始对象丢失,而另一个替代对象被获得(2)利息返还的范围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 .原则上,当收件人出于善意时,返还责任的底线应该是确保收件人出于善意的财产不会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减少2.当接收者是恶意的,他/她应该增加他/她的返回责任。恶意的接收者应该归还他/她在他/她的恶意开始时所拥有的利益,不管他/她是否要求归还押金。3.当善意的接受者将其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理论上第三人的接受行为不存在不当得利,因此没有必要返还。然而,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与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债权人那里获得的义务相同。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明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或者服务义务的,受益人有权支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包括三个要素:第一,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者管理的事务客观上是他人的事务,无因管理可以建立,直到它建立起来。然而,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事情当作别人的事来管理,那就不能被视为别人的事。第二,必须对他人有管理的意义,所谓的他人不需要管理者确切地知道他们是谁,也就是说,管理者不需要知道他是谁,即使他误解了自己,他也不妨为真正的自己建立无因管理。但是,如果把别人的事误认为是自己的事,管理者主观上就不具备“为别人管理事务”的管理意义,或者明知是别人的事,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这就是“非法管理”,管理者主观上不具备为别人管理事务的管理意义,这两者都不能没有原因管理而成立。三、需要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当管理者对自己有法律或合同义务时,这不是没有理由的,因而不能成立没有理由的管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防止违法与债务发生的关系。无因管理本质上是未经授权干涉他人事务。其行为肯定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成为侵权行为。然而,由于适当的无因管理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它可以防止其行为的非法性,一旦无因管理成立,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人-债务人关系。无因管理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提出相应的主张。
(2)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无因可向对方提出对他的行为无因管理:1。管理人为自己招致的费用、必要或有益费用的报销要求,管理人有权要求自己偿还2.要求偿还债务。经理可以要求自己清偿因其管理而由经理承担的债务。3.要求损害赔偿。管理人可以要求自己赔偿因其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经理的索赔不包括赔偿索赔,经理无权就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为他人管理事务时,管理者应履行:1。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者应该按照我的明示或可推断的含义来赞成我的管理方法2.通知义务:当管理者开始无理由地管理时,他应该通知他自己事件。3.报告和计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