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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是指发起人为设立企业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标志着企业的成立。营业执照签发,企业成立。现实中,大多数企业发起人只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导致企业未能如期设立或设立后出现大量纠纷。对企业设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1关于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实际上,私营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企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有相应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反映了企业不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风险和后果是不同的。
1.1.1不要在不了解特定行业或行业领域建立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盲目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可能导致企业申请设立失败,增加企业设立成本。因此,投资者应深入了解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关的知识点,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1.1.2避免资金不足,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发起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追求更高的组织形式,将面临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要求发起人补缴出资、缴纳罚款、承担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同时,该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撤销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建议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拖延、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根据资金情况,可临时灵活开展业务,资金条件成熟时可变更登记。
1.1.3避免缺乏综合考虑,选择不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对投资者责任的大小、税收负担、企业组织的正规化程度、企业组织的存续时间、经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以及股权转让的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虑,就很容易选择不适合企业组织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式。建议投资者充分考虑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了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商业期望和管理能力等因素。
2。关于投资私人投资是民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出资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负债的前提,是权益划分的基础来源。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和防范出资的法律风险。
1.2.1避免投资形式的不当选择出资方式选择不当,将导致企业设立申请未获受理和批准、出资协议无效、对其他债权人承担无限或有限补充责任的法律后果。建议投资者在出资前应全面了解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或借助专业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审查。现金出资应注意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外币投资者也应注意汇率转换。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应注意及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1.2.2避免出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出资时评估价值,且其他资产未实际评估的情况。出资额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可能导致评估结果未被有关部门认可、企业成立延迟或最终无法成立等法律风险。建议使用合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签署有效的定价协议对投资者来说,在资本认购制度下,没有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因出资对企业的责任。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应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取得一定资格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和投资者的税收筹划。既不盲目追求大,也不太贪图小。
1.2.3避免虚假投资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虚假出资人因其虚假行为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补充出资和赔偿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还款或有限补充还款责任等。建议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公司成立后,应设立专门账户,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并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决定是否抽回出资审计应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查,并由他们签字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年2月4日为规避股权或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投资者仅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有限股权出资,容易导致出资无效、到期后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估算不合理等风险。如果投资者以股权出资,建议确保:①出资的股权由投资者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二)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三)投资者已完成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④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评估投资者以债权出资的,应当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前,尽量避免在新设公司中使用。通过债转股增资的,投资者应保证债权满足以下情况之一:①债权人已履行与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公司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批准的和解协议。此外,如果可能,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
3。关于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均视为企业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可能对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这往往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造成的。但是,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都应该了解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1.3.1为避免法人代表与法人或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概念混淆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中国法律规定了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一般认为法人的行政首长是其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是指企业本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人内部规定,担任一定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可以有一名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1.3.2避免轻易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股东或投资者不想成为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充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一旦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者发生冲突或纠纷,整个企业将处于不可控制的风险之中。由于只有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公司名义的法定代表人将承担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或担保的一切后果。对于名义所有人,如果实际控制人在操纵企业时有虚假或抽逃投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或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面临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或投资者必须谨慎使用他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应轻易充当其他企业的名义法定代表人。
1.3.3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第三方的知情外,代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为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必须承担越权行为带来的不利风险和法律后果建议加强企业财务经理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制衡机制,确保财务经理能够事先防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机制代表企业行事。实行企业印章分类管理机制,企业印章保管和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者的监督,确保以企业名义进行的行为符合企业利益
4。关于企业注册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这些是容易被忽视和忽视的,但在现实中它们往往会引起纠纷或给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1.4.1为避免登记地和经营地的不一致在实践中,由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民营企业往往有不同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这也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例如,履行债权债务的场所很容易不明确,在诉讼案件中,可能涉及法院的管辖权、法律文书的送达等问题。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将企业登记地址变更为营业场所。设立分公司是指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分公司。如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在营业地缴纳或由总行结算,所得税由总行结算。注册地址应有通信联系人,签名后的通信可及时转发至企业经营所在地
1.4.2避免超出业务范围经营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资格。如果涉及合同,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每个企业都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确定自己的业务范围。在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时,有几点需要注意:①在确定经营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经营活动,还要考虑近期计划或从事的经营活动;(二)不仅要考虑实际业务和经营活动,还要考虑与实际业务和经营活动相关或围绕实际业务和经营活动的业务和经营活动;(3)关于经营范围的具体说明,工商登记部门有专门的标准条款,不能随意书写。
1.4.3避免因企业无力设立而产生的各种债务和责任。由于企业资本不足、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发起人未能如期召开设立会议、设立会议决定不设立公司等多种原因,设立企业的申请未获审批。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发起人应当对因设立企业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退还认股人的股份、同期利息以及因过失给企业利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发起人在签署设立协议的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完善相关条款,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2。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民营企业治理是一种引导和控制企业的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界定了企业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投资者以投资收益为目的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就公司治理而言,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2.1。企业设立协议和章程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直接关系到企业成立后经营过程中股东权益的平衡和企业利益的维护。因此,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前需要充分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定,以防范其法律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成立协议和企业章程。
2.1.1避免缺少企业成立协议由于投资者之间的设立协议缺乏约束,当投资活动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反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股东之间将继续存在各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建议投资者坚持签署书面投资协议,并同意投资协议的全部内容。对于小股东,还应考虑关于监督和制衡的特别协议。例如,股东有权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议,小股东推荐的人担任首席财务官或董事会秘书的协议,不仅可以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运作,而且可以进行最直接和有效的制衡。
2.1.2避免贬低企业章程许多投资者认为企业章程是工商局注册公司要求的文件。许多公司章程只是照搬《公司法》或其他企业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相关内部纠纷的情况下,章程不能发挥作用。建议严格按照企业需要制定企业章程,并尽可能做到:①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内容;(二)企业管理事项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三)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四)企业对异常情况有明确的操作规程;(5)有符合企业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此外,小股东应利用公司章程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2.1.3避免设立协议与章程不一致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可能导致内容不具有约束力设立协议和章程各有不同的约束力。有人建议,如果只涉及双方之间的问题,就应该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来解决。如果只涉及业务事项,可以受公司章程约束;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也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最好在协议和章程中都有规定。此外,应该注意的是,协议和公司章程在同一问题上可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协议可以明确规定违约救济,而章程可以侧重于操作程序。
2.1.4避免随意修改公司章程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修改企业章程:①提出章程修改草案;(二)股东大会对拟修改的条款进行表决;(三)修改内容涉及审批事项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四)变更内容涉及需要登记的,应当报企业登记机关批准;没有登记事项的,应当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5)修改内容需要公布的,依法公布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而言,修改企业章程具有绝对优势,新修改的章程无需因程序违法而无效或撤销。
2。关于设立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管理者和监事之间通过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和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监督机构)建立的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科学决策的联系目前,治理结构没有一个好的标准。在《公司法》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2.2.1避免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僵局例如,股权设置异常和企业章程对投票比例要求过高,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形成决议,导致股东大会陷入僵局,最终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建议充分利用企业章程,建立避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陷入僵局的机制和出现僵局后的解决机制。
2.2.2避免会议中的缺陷因会议通知方式、程序、内容或出席率不当,导致会议不能召开或无效,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建议充分发挥宪法的“自治”功能。章程规定了会议通知的主题、方式和内容。为确保会议的决策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并防止因人数不足和同时召开几次会议而无法召开会议,公司章程应规定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和人数不足的补救措施。
2.2.3避免会议决议中的缺陷未能形成决议、形成决议的程序不合法以及决议形式不合法可能导致决议无效、无效或被撤销。建议股东大会章程应明确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标准(按人或按资)、不按要求表决的法律后果等。此外,我们应该了解在缺陷发生后如何补救。例如,通知程序中的缺陷可以通过事后获得股东的同意来补救。召集会议的程序中的任何缺陷都可以通过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的出席来弥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法定修改,弥补以往违反公司章程等决议的缺陷
2.2.4避免损害股东权益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权力,轻视中小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用自己的意志代替公司的意志,拒绝向中小股东分配利润,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或者被中小股东起诉要求司法解散。建议股东充分利用公司章程中的“自治”原则,如赋予任何股东直接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或在控股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时赋予持异议的股东回购的权利。
2.2.5避免董事履行职责的缺陷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优势和信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有利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容易引起其他股东的怀疑,从而影响公司的发展。建议对董事的这种行为采取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前行使否认请求权;二是要求公司在该行为发生后直接向董事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
2.2.6防止监事会不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达不到法定人数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监事会决议无效。建议对拟任命的人员进行严格筛选,以确保监事会中包括合格人员。
3。解散清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企业与自然人一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企业因投资者自主或行政、司法部门强制原因解散的,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不管企业为什么被解散,它都处于死亡的边缘。关于如何防止企业进入解散和解散后清算的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1。关于企业解散企业解散是企业终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途径。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解散的一般原因;第二,强制解散的原因;第三,股东要求解散
3.1.1避免企业僵局导致企业解散代表企业利益的各方股东同意的股份比例不合理,导致股东意见不一致,无法形成决议,企业容易陷入僵局。建议合理设计企业章程,在章程中约定僵局的救济措施,合理设定股东权益比例。
3.1.2避免股东会决议的缺陷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认为企业难以独立经营和解散企业。但是,该决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而无效,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严格按照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3.1.3避免司法解散诉讼中主体资格的错误解散企业的诉讼标的错误的,法院可以拒绝立案或者判决驳回诉讼。作为诉讼主体,原告资格是明确的,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当股东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时,公司应是被告。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第三人。
2。企业非破产清算公司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作为公司法人存在的最后阶段,清算活动能否安全、有序、公平、有效地进行,对于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2.1避免过早清算企业及其股东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清算期间,只申报债权,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3.2.2未经合法清算,避免注销登记未经法定清算的企业注销登记,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2.3为避免清算计划不按正确顺序进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实施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不得实施未经确认的计划。支付时,应严格遵循以下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的支付、公司债务的清偿、股东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