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停车位很贵!”
我相信很多济南人都遇到过这个问题
现在看看济南的很多小区,停车位往往有几万个,
贵的甚至超过10万个,而且价格也很高
但是,这些地下停车位很多都没有产权
,而只有租赁协议
十万买一个停车位却没有产权
很多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出通知,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居住区地下停车库(库)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从现在起,公众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全文
为了维护城市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就城市居住区地下停车库(库)的登记(包括与地上建筑物共同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和在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建设的单体地下停车库,以下简称地下停车库):
1、地下停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等确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分配的地下停车泊位,与地上建筑物有明确的建筑比例,并根据使用空间可以明确区分,其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根据相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确定;如不能明确区分空间,应根据地上建筑物使用寿命最长的土地的使用年限确定。
2。原则上,地下停车位的分配按“单位”划分为固定的对象单位。每个固定对象单位及其所在国有建设用地的地块均设置为房地产登记单位原则上,单栋地下停车位为固定单位,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置为房地产登记单位。
3、申请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地下停车场首次登记的,应当按照地下停车场建设规划和竣工图提交勘察或者测绘报告、完税证明等材料配置地下停车位进行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地下停车位转让后属于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停车位的划分和数量等资料。
随着地下停车泊位的建设转移,应遵守有关地下停车泊位转移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可以申请转让登记
4、申请地下停车泊位单个建设的首次登记,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停车泊位所有权登记一并办理
单项建设地下停车泊位符合土地和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手续的,地下停车泊位的登记可按照本意见办理
5。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登记转让,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用途已建造地下停车位,且地下停车位已首次登记的,转让双方应持购买合同和完税证明申请地下停车位转让登记。地下停车位未进行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符合地下停车空间规划和竣工验收,并配合购买者对地下停车空间进行登记。
6。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或者改建为地下停车库进行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改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7、登记机关已取得的地下停车泊位符合规划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8、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和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且不含土地出让价格的,地下停车泊位的建设可以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地下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地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地产证和土地证)继续有效。
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起草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居住区地下停车库(库)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规定了地下停车库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的认定、地下停车库的首次权属登记等。能够妥善解决地下停车库和其他建筑物的权属登记问题,在维护居住区和其他地下停车库(库)所有者合法权益方面迈出新的一步
绝对是好消息!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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