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有两种保护模式:一种是元素保护模式,另一种是类似电子作品的保护模式前者不承认游戏是一个独立的作品,只单独保护游戏中的元素。然而,后者视一些游戏为独立作品,但否认它们是独立作品。相反,它们通过与电影作品的类比得到保护。受著作权法的限制,类似电子作品的保护模式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适合采用的路径。网络游戏有着独特的创作过程、表现手段和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必将经历一个从“非独立作品”到“独立作品”再到“独立作品类型”的发展过程。最终,它们将完全脱离电影作品的影响,成为著作权法中的独立作品类型。
关键词:网络游戏,元素保护模式,类电工作保护模式,独立工作类型
1,提问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网络游戏,又称“网络游戏”,是“网络游戏”的简称它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虚拟成就的可持续、个性化的多人在线游戏。
2。对现行网络游戏版权司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存在如何获得游戏版权保护的问题。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它被作为“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电影样作品”来保护。游戏中也有不同类型的元素。例如,艺术设计构成艺术作品,文本介绍或解释构成文本作品。学术观点也认为它可以被视为一种保护的“汇编作品”,但主要有元素保护模式和类电作品保护模式。
分裂识别-元素保护模式
网络游戏具有复杂的特征,涉及计算机软件版权,如游戏代码和相关文档、艺术设计,如人物、服装、武器装备、道具、技能、场景地图、怪物、NPC等。以及游戏地图、角色、技能、怪物、NPC、道具等的名称。游戏背景介绍,副本,地图和人物,游戏操作步骤的文字描述,游戏规则,功能介绍等。、特定角色音乐和游戏背景音乐的设计、游戏脚本和游戏世界视图设置、游戏界面、游戏画面及其转换等。
将构成上述游戏的不同要素分开,分别认定为早期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在“凡世通传奇”诉“卧龙传奇”一案中,法院对游戏作品的要素进行了划分,并分析确定了相应的作品类型。此后,法院分别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保护。在本案中,关于版权部分,法院认为,14个“游戏界面”是由颜色、线条和图案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版权保护,但这些界面不能充分反映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因此不能作为汇编作品受版权保护。“游戏文本描述”被视为文本作品,“视频和动画特效”可以被保护为电影般的作品。“牌与副的结合”被视为游戏规则的本质,属于著作权法的意识形态范畴,不受保护。
炉石传奇是一款战略纸牌游戏。这种情况下的判断是基于“炉石传奇”的表达,主要是基于游戏界面。因此,在确定版权作品之前分割游戏的每个元素是合理的。然而,在其中表达方式主要是游戏画面或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的组合的游戏中,通过分割游戏的各种元素,各种元素的选择和排列之间的逻辑和相关性明显被忽略,因此识别这些元素是有偏见的。随着游戏引擎、软件和硬件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屏幕和界面的整体结构将变得更加精细和复杂,分割将变得更加困难。如果它被简单而粗略地分割,它将失去游戏应有的设计美感和动态乐趣。
本文认为游戏表现手段主要包括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游戏界面向玩家传送信息并接收玩家传送的信息;游戏画面是由游戏脚本调用资源形成的画面。一个网页角色扮演游戏有两种表达方式:游戏界面和游戏屏幕至少在依赖于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的组合的角色扮演游戏中,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之间以及游戏画面和所呈现的游戏内容之间的逻辑和相关性足以保护游戏本身作为版权意义上的独特游戏作品,除了它可以被视为由颜色、线条和图案组成的艺术作品。简单地分割游戏而不考虑游戏的类型也是不合理的。
类似电子作品的整体识别保护模式
将游戏视为类似的电影作品进行整体保护,这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首选的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不再机械地简单分割游戏,而是更多地考虑游戏界面与游戏画面和游戏内容之间的逻辑性和关联性,体现了游戏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际上扩大了游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真实地反映了游戏的原始表达部分
“奇迹MU”诉“奇迹神话”案,是国内首例通过司法判决将网络游戏全图构成电影作品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就原告所主张的游戏整体画面而言,“奇迹亩”作为一种角色扮演游戏,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上述图片是原创的,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是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中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上述游戏图片属于哪种作品。以上图片是否构成电影作品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在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中,游戏策划人进行游戏的整体设计,选择游戏引擎的发展方向、模式、风格、情节等。在确定要实现的功能之后,程序员被赋予特定的代码编写,并且相关人员负责故事情节、各种人物、图片、音乐和其他游戏材料的设计。这个过程相当于编剧、音乐、艺术设计师的设计和导演的拍摄。第二,在表现形式上,游戏画面由文字、音乐、图片等内容组成,并随着玩家的操作而不断变化,通过计算机传输,其表现形式类似于电影作品。第三,消除玩家操作对游戏属性识别的影响游戏的电影般的本质是不可否认的,因为不同的玩家或同一玩家的不同操作导致不同的画面被呈现。不同的玩家或同一个玩家的不同操作都是基于游戏的同一个主要部分,都是按照游戏开发者设计的游戏规则进行的,不能超过游戏开发者的预设画面。不同的玩家可以得到完全相同的一系列图片,只要他们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和技能,并以相同的路线和流程完成相同的任务。
在最近的“蓝月亮传奇”诉“火焰武尊”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创作过程的选择和安排上,两人都着眼于特定的人物,选择和安排了特定的情节,促进了故事的演变,使观众感受到了情节的进展。当两人对大致相同的创作元素进行选择和安排时,他们的智力创作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创作后的最终外观中,两者都存储在特定的媒体上,并由一系列连续的动态图片组成,这些图片带有或不带有伴音,可以通过适当的设备来呈现。当观众欣赏到这两种原创表达后,他们所能获得的体验也是相似的。
结合法院的讨论,游戏和电影类作品的相似之处在于创作过程和表现形式:
在创作过程中,游戏和电影类作品都被用来设计动作,使用分镜、后期编辑和特效制作等制作技术。在生产过程中,有大规模的生产和精细的分工。因此,电影拍摄过程也类似于游戏的编程过程
在表现形式上,电影类作品采用“蒙太奇”的表现形式,通过向观众展示由镜头、声音、文本等元素进行逻辑编辑和排列的画面来表达电影的主题。虽然有后台软件代码,游戏规则和素材库调用,游戏可以表达给玩家,他们可以感觉到游戏的界面和图片。游戏屏幕通过一系列游戏界面进行逻辑选择和排列,形成整个游戏屏幕,从而向玩家显示游戏的主题。如果游戏画面相当于电影类作品的画面,游戏界面可以比作电影类作品的蒙太奇编辑技术。
在法律工作类型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与网络游戏的类比来保护类似的电影。然而,这无疑是一个权宜之计,将游戏视为电影般的作品。它的价值在于认识到游戏是一种独立的作品,而不是各种作品的汇编,这为游戏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创造了必要的过渡条件。
3。网络游戏成为独立作品的必要性
网络游戏有自己独特的创作过程
网络游戏有自己独特的创作过程,这使其区别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类型的作品,体现了游戏制作者的不同设计考虑小型游戏不需要很多人一起参与设计和开发。例如,简单的Flash游戏包括几个步骤:素材收集和准备、游戏元素制作、编辑、按钮元素制作、场景制作和游戏运行调试然而,大型游戏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许多人的帮助。例如,基于Unity 3D引擎开发的游戏需要经历几个阶段,如游戏规划、程序评估、艺术评估、产品规划审查、第一阶段制作、初步审查、第二阶段制作、最终上诉、完成、密封和测试。第一和第二阶段还包括具体步骤,如设计程序框架、输入核心代码、艺术设计、音乐制作、添加细节等。
蓝月亮传奇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比较复杂,包括系统规划阶段、角色艺术设计阶段和编程阶段。规划阶段包括系统规划、数值规划和地块规划。艺术设计阶段包括角色艺术设计、场景设计和界面设计。基于前两个阶段,程序员根据要实现的功能编写特定的代码,然后在终端设备上运行,以呈现连续的画面。整个创作过程可以概括为:
网络游戏有独特的表达方式
,这是“人类基于外界的精神意识内容对外界媒介的应用,是精神世界的外化手段。"不同类型的作品往往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书面作品使用文字作为表达手段,口头作品使用口头语言作为表达手段,杂技作品使用身体动作作为表达手段,美术作品使用线条和色彩作为主要表达手段
不同于其他现有类型的作品,游戏作品有两种独特的表现方式: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其中,游戏界面依赖于玩家的指令和脚本程序操作才能移动,否则只是一张无声的图片,无法实现人机之间的信息传递功能。没有游戏界面,玩家无法感知游戏的当前和下一个进程,游戏的整体逻辑被打乱,玩家的游戏体验将大大降低,可玩性将大大降低。因此,游戏界面是游戏逻辑的体现,是游戏不同元素之间的桥梁,也是游戏区别于其他类型作品的标志
游戏作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游戏屏幕所谓游戏画面是在游戏应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通过玩家操作,根据游戏规则调用游戏资源库中相应的游戏素材而呈现的画面。用户主要通过游戏图片的传输来感知和理解在线游戏并从中获得娱乐体验,因为用户不容易感知到使游戏能够运行的计算机软件代码、游戏规则和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游戏材料的调用。然而,游戏图片本身并不是游戏素材库的简单拷贝,而是根据独特的规则由脚本排列的。所有的图片都只能通过脚本程序协同转移到后台数据库,形成一个活跃的图形界面,否则纯图形对象无法真正实现与用户的交互。如果脚本程序丢失,玩家输入的指令不会使屏幕移动。游戏脚本是游戏作品中一种独特的材料安排,也是游戏作品区别于其他类型作品的地方。
网络游戏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
所谓的表现作品是指反映文学、艺术和科学内容的文化信号的集合,以某种载体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可以被人们通过机械装置直接或间接感知游戏的表现形式是游戏制作人通过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的精心安排、设计和组合而呈现的视听效果。以“蓝月亮传奇”游戏为例。“蓝月亮传奇”游戏是一个角色发展游戏。玩家注册后登录平台账户,选择区域服后进入游戏。在游戏的初始界面中,玩家可以选择要创建的角色的职业和性别,使用系统生成的角色名称或独立命名,点击“开始游戏”完成游戏角色的创建。载入游戏画面后,玩家点击弹出的操作界面中的“开始旅程”,正式开始游戏体验。它的表现形式包括两个部分:新手引导主任务和日常任务
第一部分
玩家不需要点击任何操作,系统自动引导玩家完成“操作游戏画面上的角色完成任务目标-与任务NPC对话-点击任务操作界面完成任务,接受任务奖励的经验、金币和物品”的一系列升级过程。随着角色等级的提升,系统会开启各种功能,如英雄、宝物、锻造、成就等。并获得升级各种功能系统所需的材料的每日任务副本。
根据主要任务的不同目标,操作界面与游戏界面有五种连接方式:对话式、杀怪式、功能升级式、设备或角色升级式、通关复印式在这个过程中,玩家的自主性非常小。该系统引导玩家在一个方向上熟悉地图、复制场景和角色形成系统的各种功能。无需玩家操作就可以实现从一个场景画面到另一个场景画面的自动切换。
第二部分
主线任务完成后,要求玩家根据“操作界面”提示并安排操作控制角色进入复制场景,呈现“复制画面”,然后通过“操作界面”操作控制角色退出“复制场景”,关闭“复制画面”可以看出,与电影作品编辑直接形成的单向固定播放时间的一系列图片不同,“蓝月亮传奇”游戏的“复制图片”和“复制图片”并不直接相连,而是以“操作界面”为中心相连,具体表现形式如图2所示
图1: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
图2:蓝月亮传奇游戏
网络游戏和电影作品
的表现形式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电影作品的表现手段主要是镜头,最后一部电影作品是通过编辑和排列不同的镜头而形成的游戏表现手段主要包括游戏界面和游戏屏幕。游戏界面向玩家传送信息并接收玩家传送的信息;游戏画面是由游戏脚本调用资源形成的画面。一个网页角色扮演游戏有两种表达方式:游戏界面和游戏屏幕可以说,游戏画面可能与电影类作品有相似之处,但游戏界面是游戏区别于其他类型作品的最独特的表现方式,是游戏创意的“核心”。
其次,游戏在表现形式上也不同于电影。不同镜头的蒙太奇剪辑所形成的画面构成了一部电影作品。电影作品的表达是“蒙太奇”,可以比作“线性逻辑”。游戏通过游戏界面构建的逻辑将不同的游戏画面串联起来。游戏界面是游戏的情节,游戏画面是游戏界面内容的充实和充实。相同的游戏界面可以产生不同的游戏画面,这可以与“树形逻辑”相比较
再次强调,游戏是互动的,这与电影的单向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具有更复杂组件的游戏中,游戏和玩家之间的交互也会影响游戏的属性识别。开放式动画等不需要玩家操作和干预的动画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电影的表现,但具体游戏图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游戏设计者和玩家的共同参与。在依赖社交元素的游戏中,如“冷水”、“剑网3”和“魔兽世界”,设计师提供场景和元素,而玩家可以自由控制角色拍摄带有情节的短片。在像“《我的世界》”这样的高度自由的游戏中,玩家可以建造自己的城堡或者在城堡里创建自己的小游戏。互动越深入,就越不同于电影作品。然而,电影作品,包括各种电影作品,本质上是单向的欣赏体验。游戏和电影带给人们完全不同的欣赏体验。
最后,并非所有游戏都可以归入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范畴,视频作品的保护模式必然会导致游戏作品的分割保护不同类型的游戏设计在情节内容和创意空间上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可以被视为电影式的作品,应该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和情节来分别判断,也就是说,并非游戏的所有整体画面都可以构成电影式的作品。这样,必然会形成只有部分游戏适用于电子作品的保护模式,而其他类型的作品只适用于元素保护模式的情况。
4。概要
对于游戏,元素保护模式意味着网络游戏不被视为独立作品。相似电子作品的保护模式意味着一些网络游戏总体上被认定为独立作品,但只有最相似的电影才能被用于保护,它们与电影之间的巨大差异被有意忽略。只有在立法中采用游戏作品的保护模式,才能意味着游戏作品最终被承认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并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网络游戏有独特的创作过程、表现手段和表现形式。其中,独特的创作过程和表现手段是游戏创意的根源,而网络游戏独特的表现形式是游戏创意的根本体现,也是网络游戏与其他作品尤其是电影作品的根本区别。在版权法中,网络游戏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是绝对必要的。
除了角色扮演游戏之外,还有一些没有故事或真实体验的网络游戏,如一些棋牌游戏和抢车位等休闲游戏,它们都没有故事、没有主题、没有人物形象,很难被认作电影创作过程也与角色扮演游戏有所不同,但与角色扮演游戏在独特的表现手段和动态的表现形式如游戏界面和游戏画面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所有的网络游戏,由于其独特的创作过程、表现方式和表现形式,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可以被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游戏作品范畴。目前,正当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之际,我们可以考虑将游戏作品纳入作品范围,及时为游戏作品提供有效保护,促进中国游戏产业的发展。注:
:
1。stern elecs v Kaufmank,523f .supp. 635,af' d,669f。2d852.
3。在“奇迹之母”网络游戏案中,上海浦东法院首次将网络游戏的全貌认定为电影般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参见《普敏圣子楚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4。“凡世通传奇”和“卧龙传奇”案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学第五号字
5。参见崔,,“认真对待游戏版权”,载《知识产权》2016年02期,第7页。
6。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十三民事判决书》
7。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529号
8。见WTPO,《电子游戏的法律地位:国家方法中的比较分析》,2016年10月20日,
9。马小燕,丁伟,马晓梅:《基于flash的动画游戏设计与制作》,甘肃科技纵横,2018年第08期,第12-17页。邓华立,
10:“基于Unity的3D游戏开发过程探讨”,载《计算机编程技能与维护》2018年07期,第157和176页。
11。任::《论人类精神世界的外化》,载《中国期刊》,2010年第4期,第112页
12。参见孙蕾曹利平,“网络游戏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27页。
13。参见田:《论对网络游戏作为电影作品的整体认识》,《法制与社会》2017年05期,第75页。
14。参见赖、,《统一3D游戏开发实战——流行游戏做到这一点》,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