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自杀相遇;女人跳江而死;男人后悔被判故意杀人

资料来源:四川日报观察

原标题:广元夫妇因自杀相识;

10月12日,记者从中国司法文献网了解到,近日“广元夫妇因自杀相遇,男子被判故意杀人罪”一案迎来了二审2018年8月9日晚,被告李国成与其女友、被害人高某因情感纠纷一起自杀。之后,这名女子跳入河中死亡,留下李国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人李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赔偿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3,896.00元。事实清楚,性质准确。

故意杀人判几年

案件审查:双方同意自杀者食言,于2018年8月9日晚离开

。被告李国成和他的女朋友,即被谋杀的高牟娣,在高牟娣租住的房子里争吵和抓挠后,他们很生气,声称精神压力太大,李国成提议一起死。

晚上23点许,李国成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面包车。从广州市宝伦镇兴隆街李国城店到宝伦镇奥园大道西段新建1**国道大桥在这段时间里,两个人吵架了,还在车里抓挠。

判决文件显示,车辆行驶到清江大桥西侧宝兴大厦附近时,高牟迪提出下车。后来,车停在清江大桥上下车后,李国成回到车上,理由是水浅,他不能跳过河。他继续行驶了几十米,然后步行返回。当走近受害者高某蝴蝶时,高某蝴蝶自己跳进了河里此后,李国成没有实施任何报警等救援行动,驾车离去。

年8月13日,在高的蝴蝶家族的逼迫下,李国成告诉他自己是在8月10日跳江自杀的。同日13时35分,广元市消防队保伦中队在保伦镇清江打捞出高的蝴蝶尸体。经过法医检查,这只蝴蝶的死因是溺水

2019年7月2日,广元市理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国成与被害的高某蝴蝶一起自杀。到达犯罪现场后,他不仅没有劝阻他,还用言语刺激他。受害者跳下桥后,李国成没有采取任何救援行动就离开了犯罪现场,并让受害者死亡。他的犯罪采取间接故意的形式,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由于被害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知道跳入河中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仍然坚持这样做,所以他在死亡后果方面有一定的错误,这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在被告被绳之以法后,他如实地陈述了他所有的罪行,并有一个认罪的情节。如果他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受害者损失的自愿赔偿和自愿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二、被告李国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责令赔偿原告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家属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3,896.00元。被告自愿赔偿费用为86104.00元,经医院批准。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牟娣的母亲、长子和次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新判决:原审判决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原告高某蝴蝶的母亲、长子、次子因原审被告李国成量刑过轻、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家属未来正常开支的上诉理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一审被告李国成与被害人高牟娣原本是情侣。争吵后,他们同意自杀。在被害人自杀过程中,被告人李国成在一审中没有劝阻被害人自杀。受害者跳下桥后,李国成没有采取任何救援行动,导致受害者高牟迪死亡。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李国成应当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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