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终止。